近日
临沂公安交警
查获一名胆大司机
驾驶人刘某竟集准驾不符、套牌、
车辆未保责任强制险、车辆未按规定检验
等多种违法行为于一身
面临罚款6200元
驾驶证记28分的处罚
11月6日17时许,临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汪沟中队执勤人员在镇中心小学路段执勤时,发现一辆大货车缓缓驶来,执勤人员根据多年工作经验,感觉该货车形迹可疑便上前将其拦停并进行盘查。
驾驶员见到执勤人员后神色十分慌张,这更加引起了执勤人员的怀疑,在要求其出示驾驶证、行驶证时,驾驶员支支吾吾,无法提供证件。执勤人员随即将驾驶员和涉事车辆带回中队进行身份核实和进一步检查。
民警通过货车悬挂的车牌号对车辆进行核实时,发现其所挂号牌系挪用他人车辆的。此外,驾驶员刘某所持有的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并不具备驾驶大货车的资格。在随后的检查中,民警接连发现这辆货车存在的问题不一般,驾驶员存在的违法行为可不止这两项,还有:车辆未保责任强制险、车辆未按规定检验、未带行驶证。
在铁证如山面前,刘某知道逃不过处罚,便道出了实情:自己现在开的货车因车辆没有参加年审且没有保险,怕开在路上被交警查到,就心存侥幸的将其他车辆的号牌放在现在车上使用着,没想到还是被民警抓个正着。
故事如此丰富的刘某
教训也是惨痛惨痛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依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蜀黍有话说
交通违法是道路安全最大的“敌人”
任何一种交通违法行为
都会增加驾驶风险
更何况是多种违法行为叠加
那危险的可不是一点点
为了自己和行人的安全
请广大驾驶员在开车上路时
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