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费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中,审查认为涉案“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而案件“被害人”却涉嫌他罪。
基本 · 案情
经查,该案被害人徐某某曾多次酒后到某公司无故殴打他人、毁坏财物。2019年4月28日,徐某某酒后驾车来到该公司,在操作间遇见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徐某某因认错人多次辱骂并掌掴刘某某面部,刘某某一直退让,后刘某某在徐某某再次掌掴其面部时起身用拳头反击,致徐某某左侧第6、7根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正当防卫 不起诉
费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刘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而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经立案监督后,已被起诉至法院并依法被判决。
承办检察官表示,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更是体现法治文明水平的标志性制度,它不是“以暴制暴”,而是“以正对不正”。法律不仅要惩治违法犯罪者,更要保护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彰显“法不向不法让步”的价值取向。
公开 · 宣告
2020年8月21日,费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进行了不起诉公开宣告。人民监督员、公安侦查人员以及当事人均表示对该案的办理无异议。
人民监督员孔凡军表示,“通过参与该案的宣告,充分认识到费县检察院对案件质量的严格把关。近年来媒体上关于正当防卫的新闻日益增多,这次通过身边的案件让我们对正当防卫有了更深入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