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在线讯(于松果 张芝宝)近日,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沂水县张某某、刘某某2人作出终身禁驾的处罚。
2018年07月30日21时14分许,山东省沂水县马站镇某村驾驶人刘某某驾驶一辆轻型普通货车,沿省道329线由西向东行驶至150公里300米(沂水县马站镇南郭家湖村路段),将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山东省沂水县马站镇某村居民张某某碰撞,造成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在此次事故的发生中,刘某某存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最终,刘某某被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刘某某因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被沂水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处6个月缓期1年的有期徒刑。
今年36岁的张某某系沂水县某驾驶人,也因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被吊销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同时,被沂水县人民法院作出判三缓五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