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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发展再迎利好!山东30条意见加强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

2018-12-13 08:13  来源: 魅力临沂 作者: 齐鲁网

       齐鲁网12月12日讯近日,山东省司法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意见指出,要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大力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着力在减轻民营企业负担、解决民营企业发展难题、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完善政策执行方式、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采取扎实有效措施,积极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加快推动相关法规规章立改废释,为促进民营企业发展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1.完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法规规章制度。树立平等保护、促进发展的立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精准立法,重点围绕民营企业在市场准入、产权保护、投融资、公平竞争等方面遇到的困难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在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内,根据实际需要,区分轻重缓急,及时启动立法程序,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在实施2019年立法计划过程中,落实省委省政府人才强省战略,推动出台《山东省人才工作条例》,支持民营企业招才引智;提请省政府制定《山东省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管理办法》,提高各级政府对民营企业的政务服务水平。在立法制度设计上体现“法无禁止即可准入”原则,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进一步落实民营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全面保护民营企业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种类型的财产权。充分保障民营企业平等获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有效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实现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保障民营企业与其他市场主体公平竞争。通过立法加强政府政务诚信建设,确保政府守约践诺,防止随意违约毁约、“新官不理旧账”等问题。
  2.全面清理不利于民营企业发展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统筹协调正在开展的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在2018年年底前集中清理现行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悖于平等保护原则、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内容,及时予以废止或者调整完善,打破各种各样的“卷帘门”“玻璃门”“旋转门”。进一步加强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及时纠正有悖于保护民营经济的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积极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平等法治保障。
  3.健全充分听取民营企业意见的立法工作机制。建立完善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选择部分有代表性的民营企业作为立法联系单位,起草、审查涉及企业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要书面征求上述民营企业的意见,也可以通过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专门听取民营企业的意见。把征求工商联和律师协会等行业协会的意见作为重要环节,必要时对相关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开展立法调研。对征求意见中民营企业反映比较集中的意见,通过有效渠道及时反馈研究采纳情况,未采纳的说明理由。
  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为民营企业公平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4.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加强民营企业产权保护,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合法经营不受干扰。严厉打击针对民营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侵犯民营企业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以及损害民营企业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对民营企业和人员的一般违法行为,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依法必须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处置涉案财物的,必须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财产、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结案后及时解封、解冻非涉案财物。
  5.坚持公平公正执法。坚决保护民营企业公平公正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享受同等法律待遇。严格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处罚裁量基准并向社会公布,增强执法文书的说理性,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裁量基准适用情况,对民营企业做到“同等情况同等对待”。大力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切实增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透明化。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动阳光执法,坚决避免人情监管、选择执法、执法不公、暗箱操作等现象。
  6.坚持规范文明执法。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全面公开行政执法部门权责清单,明确执法主体、执法程序、执法事项范围,从制度上推动解决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凡无法律依据的,一律不得开展执法检查,严防执法扰企。切实改进执法方式,增强服务意识,做到行为规范、程序规范。坚决防止一些部门在执法中对民营企业采取“一刀切”等简单粗暴做法,对民营企业经营中的一般违法行为,审慎研究、妥善处理,可以通过说服、建议、协商等手段解决的,要以教育为主,不能一味处罚、一罚了事,坚决避免对市场活动的过度干预。
  7.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建立完善行政执法内部制约监督机制,坚决制止和纠正各级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侵犯民营企业利益的行为。对民营企业投诉举报的“乱执法、随意执法”问题,必须及时查处,做到有错必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问责。加强涉及民营企业的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工作,对民营企业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权益的复议申请,抓紧审理、及时办结,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8.大力推动简政放权。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精简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最大限度缩短民营企业办事时限,方便民营企业创业创新,激发民营企业经营活力和发展动力。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降低民营企业市场准入成本。
  9.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切实组织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对民营企业在中国法律服务网“群众批评——证明事项清理投诉监督”平台反映的问题、提出的批评意见,及时跟进处理和整改落实,切实取消违法设定的证明事项。大力减少盖章、审核、备案、确认、告知等各种繁琐环节和手续,避免民营企业办事难、办事慢、多头跑、来回跑、不方便等问题,对于普遍性问题,及时通过法定程序从制度上加以解决。2018年年底前,率先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通过告知承诺、信息共享等方式取消不必要的证明事项。
  10.推动创新监管模式和执法方式。针对民营企业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改进传统监管模式和执法方式,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探索实行“互联网+监管”“物联网+监管”新模式,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为民营企业创业创新提供宽松的发展环境,引导民营企业形成良性竞争的市场生态。
  大力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社会氛围
  11.深入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教育。弘扬宪法精神,普及宪法知识,深入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学习宣传贯彻活动。建立健全宪法宣传责任机制,把宪法学习宣传教育融入立法、执法、司法实践,真正形成各级机关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宪法学习宣传教育大格局。
  12.深入推进“法律进民企”。组织、指导和帮助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制定法治宣传计划,开展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知识普及活动,建立企业经营管理决策层及管理人员法治培训制度。围绕产权保护、维护市场自由、保障交易安全、促进公平竞争等,组织开展以案释法和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提升依法治理水平。深入开展“诚信守法企业”创建活动,增强企业管理者和企业职工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维权意识,切实将“法律进企业”活动引向深入。
  13.紧扣重要时间节点开展集中宣传。鼓励探索重要节点开展法治宣传的新模式,充分利用“4·26”知识产权日、宪法宣传周等时间点,选取民营企业关注的法律法规或法律热点问题,集中开展大型的普法宣传活动,借助重要节点影响力进一步提升普法效果,提高工作覆盖面,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
  14.创新普法宣传内容和方式。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优势,对与民营企业发展相关的民商事法律法规等进行法律解读和舆论引导。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为依托,建立开通群众职工“在线点单”,普法讲师团成员“在线授课”普法模式,切实提升普法效率和精准度。充分运用网络、微信、客户端开展普法活动,积极推送相关主题宣传活动消息,开展新媒体普法。大力宣传民营企业守法诚信典型案例,开展树立守法诚信企业家、标杆企业等活动,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15.扎实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做好涉黑涉恶罪犯收押和监管改造工作。加强涉黑涉恶案件线索收集、举报等工作,增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效。切实做好律师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指导监督工作。在戒毒人员、社区服刑人员中组织开展专项摸排活动,加强涉黑涉恶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切实加强对涉黑涉恶案件受害人的法律援助。
  16.全面提高监狱改造质量。坚守安全底线,践行改造宗旨,把政治改造放在首位,加强监管改造、教育改造、文化改造和劳动改造,形成新时代改造罪犯的新理念新模式新方法。坚持以改造罪犯为监狱工作的中心,通过分类教育、分级处遇、亲情帮教等多种工作形式,综合提升监狱教育改造罪犯工作质量。
  17.持续改进戒毒人员教育戒治工作。完善落实研判、排查、防控、应急处置、责任追究为一体的安全稳定长效机制,狠抓隐患排查整改,强化生产安全和生活卫生安全,确保戒毒场所持续安全稳定。以提高戒断率、降低复吸率为目标,加大对戒毒新技术新方法的支持、研究、运用和推广,全面提高教育戒治、戒毒医疗、康复训练科学化专业化水平。
  18.大力推进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把监督管理作为社区矫正的基础和前提,建立矫正小组,制定矫正方案,落实监管措施,采用电子定位等大数据、智能化的信息技术手段,实现精准有效监管,防止发生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和重新违法犯罪等事件,严格依法办理给予警告、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案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区矫正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19.扎实做好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进一步完善刑满释放人员衔接制度,落实重点帮教对象必接必送措施,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推进帮助教育基地建设,落实社会救助政策措施,促进其顺利融入社会。
  创新拓展服务渠道,为民营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
  20.发挥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服务民营企业功能。推行实体平台“一窗办多事”,整合司法行政系统各项服务职能,实现“前台统一受理,后台分流转办”,降低民营企业寻求法律服务的成本。优化升级“山东法律服务网”,交割使用全省“12348热线平台”。加强“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接听队伍专业化建设,有条件的地方组建专门服务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推行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实现请律师、办公证、求法援、找调解、寻鉴定等与民营企业密切相关的服务事项在网络平台一站式办理。推动在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园区、产业园区等设立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站)。
  21.组织引导律师积极服务民营企业。围绕促进依法经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营造法治环境,引导律师积极参与企业决策论证,提供法律咨询、权益保护等服务,促进依法办企。组织律师服务民营企业专项活动,在2018年底前为重点民营企业开展一次全面法治体检,将法律保护关口前移,帮助民营企业有效预防和化解法律风险。与有关部门搭建律师服务“僵尸企业”清理处置工作平台,指导更多律师事务所取得破产管理人资质,促使企业灵活采用破产清算、和解、重整等方式,化解金融风险,为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企业资产优化配置提供精准服务。加强与各地工商联组织和行业协会商会沟通合作,协助有关行业协会商会成立专业律师服务团队。探索开展民营企业公司律师试点,进一步完善公司律师参与民营企业经营、决策、论证等工作机制和平台。加强与各级党委对外联络部门、中国贸促会山东分会等的联络沟通,为民营企业对外经贸合作交往提供高质量法律服务。
  22.拓展创新公证服务民营企业工作。监督指导公证机构认真办理企业并购、招标投标、知识产权、拍卖、提存、抵押等公证业务,加大对中小企业融资贷款的公证服务力度,规范交易行为,防范非法集资风险,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积极开展公证服务知识产权保护,围绕“一带一路”建设等国家重大战略,推动建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公证服务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机制。在有条件地区开展民营企业公证服务知识产权保护试点。拓展创新司法辅助公证服务,支持引导公证机构为当事人达成的债权债务合同以及具有给付内容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办理债权文书公证。支持公证机构在人民法院调解、取证、送达、保全、执行等环节提供公证法律服务。探索为企业创设过程中发起人会议提供现场监督公证,为企业设立提供尽职调查和法律意见书。
  23.建立民营企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机制。加强民营企业矛盾纠纷排查,将民营企业矛盾纠纷作为重点,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第一时间开展调处,定分止争。民营企业矛盾纠纷多发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设立专门的服务窗口,及时受理并调解民营企业矛盾纠纷。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人民调解组织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选聘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进驻企业或建立调解联系点,及时调解矛盾纠纷。认真贯彻落实推进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依托各类商会组织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健全完善商会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推进律师调解工作,鼓励律师、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参与商事、金融、保险、证券、知识产权等领域的专业调解,减少企业讼累,提升市场主体通过非诉方式解决纠纷的便利度。加强行业性、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推广智慧民调系统,大力发展商事人民调解,拓展矛盾纠纷调解领域,及时化解涉民营企业劳动争议纠纷。
  24.推进民营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加大在民营企业实施仲裁法律制度的工作力度,吸收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人士担任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深化仲裁机构与商会等行业组织的协作,建立专业仲裁工作平台,发挥专业人员解决民商事纠纷作用。贯彻落实《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进一步健全完善仲裁调解机制,依法公正合理解决涉及民营企业的民商事纠纷。尊重民营企业自主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和处分权益,平等对待民营企业当事人,依法公正合理裁决涉及民营企业的民商事纠纷。优化仲裁工作程序,完善仲裁规则,切实提高仲裁公信力,本着就近、快捷、经济的原则,方便民营企业特别是困难企业通过仲裁解决纠纷。
  25.完善司法鉴定公共服务网络。结合全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司法鉴定行业融入各级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统筹完善司法鉴定在各类平台的设置,选择符合条件的优质司法鉴定机构进驻市、县(市、区)级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在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平台设立司法鉴定服务咨询窗口,实现市级平台全进驻、县级平台进驻率50%以上,及时为民营企业提供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选择一批资质水平高、业务能力强、服务质量优的司法鉴定机构,组建司法鉴定惠企便民服务团队,向社会公布团队名单,设立服务热线,为企业维权、群众解困提供有力支撑。
  26.积极做好民营企业员工的法律援助工作。开辟绿色通道,对民营企业农民工和困难员工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优先受理。积极组织法律服务工作者深入民营企业,为企业困难职工、下岗职工等困难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实现应援尽援,营造和谐稳定的用工环境。实行法律援助案件首问负责制,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推行个人经济状况声明制度。
  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27.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服务民营经济发展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摆上重要日程,推动各项政策落实。要建立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抓落实工作机制,统筹负责组织协调、推进落实和督促检查。
  28.创新方式方法。充分发挥政策协调、统筹指导、督促推动作用,在政策、融资、营商环境等方面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坚持从自身实际出发,主动对标先进,相互学习借鉴,锐意探索创新,创造更多管用可行的“一招鲜”,形成竞相推进改革的生动局面。要建立联系重点民营企业制度,健全完善服务民营企业工作机制,定期走访,帮助解决涉法问题。
  29.加强督查考核。建立任务台账,跟踪落实情况,综合运用督查、明察暗访等方式对各项工作任务进行全程监督,定期调度通报任务进展情况。加强监督问责,建立涉民营企业法律服务信息反馈制度,认真查处各类投诉举报,及时跟进工作进展,对落实情况滞后单位要求作出说明。
  30.注重宣传引导。建立健全企业满意度评价机制,开展满意度调查,广泛听取服务企业的意见建议。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载体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加强舆论监督,正确引导社会预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