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市民朋友:
为体现县委县政府对老年人的关心关爱,进一步健全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增进老年人福祉,沂水县对高龄津贴发放政策进行了调整。高龄津贴发放范围由90周岁以上老年人扩大至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按照“个人申请、村(社区)受理、乡镇审核、县民政局审批”的程序进行申报发放。家有8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请您按照以下要求协助老人做好高龄津贴申请登记工作。
一、人员统计范围
具有沂水户籍,1935年1月1日至1945年12月31日出生且在世的老年人,出生日期以公安部门发放的有效期内二代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日期为准。
为提前做好高龄津贴发放摸底工作,本次统计的范围扩大至79周岁(1945年出生),但高龄津贴发放范围为年满80周岁(1944年出生)的老年人。
1935年1月1日前出生且在世的老年人,截至目前尚未享受高龄津贴的,本次可以一并补充统计。
二、发放标准
高龄津贴按月计发,到龄当月开始发放,死亡次月停止发放。2024年高龄津贴发放标准为:80-89周岁(1935.01.01-1944.12.31期间出生)的老年人每人每月10元;90-99周岁(1925.01.01-1934.12.31期间出生)的老年人每人每月30元;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1924.12.31(含)之前出生)长寿补贴每人每月600元。
三、统计有关要求
一是坚持户籍地与常住地相结合的原则。原则上,老年人户籍地或长期居住地的村(社区)负责本辖区内老年人高龄津贴的统计、核实工作。县直各单位也要主动作为,负责做好通知所述年龄范围内本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统计核实工作,同时引导并通知符合条件的具有本单位户籍的老年人,按照方便、就近的原则,由本人或其代理人持相关材料到本单位、所属村(社区)或老年人长期居住地的村(社区)进行申报登记。
任何单位和村(社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登记申报。
二是提交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老年人需将身份证、户口本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至同一页A4纸上,并提供正常使用的农商银行或社保卡帐号(不限银行)。村(社区)或单位对以上材料原件进行审核,并统一填写《高龄津贴申请表》,盖章后按照规定时间将纸质材料及电子版上报至县民政局老龄工作科。
请各乡镇(街道)和县直单位共同配合做好本次申报登记工作,弘扬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为沂水老龄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咨询电话:县民政局老龄工作科 22683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