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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减证便民"再添25项 这些证明不用再开!

2018-11-16 08:37  来源: 魅力临沂 作者: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理生育保险,不用开正常生育证明、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了;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不用开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了……

    日前,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公布取消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根据一系列文件要求,临沂对全市证明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疾病诊断证明、独生子女和农村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家庭子女证明、正常生育证明、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等25项事项证明被取消。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146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一次办好”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临办发〔2018〕27号)等文件要求,对全市证明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
    根据要求,各有关部门、单位将于通知发布之日起3日内通过门户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布本部门单位取消证明事项目录,并做好宣传解读工作。在行使行政权力、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时,不得要求企业和群众提供已取消的证明事项材料。要尽快启动有关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程序,制定公布新办事指南,保证平稳过渡,防止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要持续推进“减证便民”行动,切实做到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能通过个人现有证照证明的一律取消,能够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的一律取消,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替代的一律取消,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一律取消,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一律取消。
    对无法律法规依据,擅自增设不合法、不合理、不必要证明材料的部门单位,将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根据梳理,被取消的事项清单里,涉及公安、人社、卫计、银行等十余家单位,涵盖无犯罪记录证明、职工档案托管手续、注销户口证明等各类证明25项。
    此次取消的25项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1、无犯罪记录证明 2、职工档案托管手续 3、一次性就业补助金领取凭证 4、不在征收范围内证明 5、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证明材料 6、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证明 7、意外伤害责任认定证明 8、正常生育证明 9、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10、新生儿死亡医学证明 11、村(居)委、单位证明(用于恢复户口、因婚嫁等原因流入的无户口人员落户、死亡注销户口,用于户籍登记) 12、注销户口证明 13、无利害关系当事人书面证明 14、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 15、跨县区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通知单 16、贷款余额证明 17、借款合同证明 18、家庭贫困证明 19、疾病诊断证明 20、工程结算款支付凭证或工程款收到证明、 21、勘察、设计人员社保证明 22、独生子女和农村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家庭子女证明 23、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 24、无拖欠工程款证明 25、火化证(票据)丢失证明
    两年内我市已取消、调整80项证明事项材料
    自2017年至今,算上此次取消的25项证明事项,两年内我市累计取消、调整80项证明和盖章类材料。
    2017年5月,市政府印发《关于公布2017年第一批取消调整的证明和盖章类材料的通知》,根据《临沂市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实施方案》(办字〔2016〕86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取消、调整28项证明和盖章类材料。
    2017年取消调整的证明和盖章类材料目录
    1、实际居住地证明 2、公民姓名 3、公民曾用名 4、公民性别 5、公民身份号码 6、公民民族成分 7、公民出生日期 8、公民出生地 9、公民籍贯 10、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 11、户口迁移情况 12、地址变动情况 13、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 14、注销户口情况 15、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 16、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17、家庭车辆证明 18、流动人员档案材料缺失证明 19、初次就业人员转正定级手续 20、在原籍或其他地区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证明 21、对已办理三证合一工商营业执照的参保单位,在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申领、变更、注销、验证等业务时,提供的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明材料 22、申请验收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的上岗证 23、申请药品零售企业变更的企业无违规证明 24、申请药品零售许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的无违规证明 25、申请药品零售许可的企业质量负责人和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原单位在职在岗证明文件 26、申请药品零售许可的企业质量负责人和药学技术人员是行政区外人员的,提供的暂住证原件、复印件 27、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医院健康检查证明 28、购买农机证明
    2018年2月,市政府印发《关于公布2018年第一批取消调整的证明、盖章类材料清单的通知》,根据《临沂市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工作方案》(临办发〔2017〕21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再取消、调整27项证明和盖章类材料。
    2018年首批取消调整的证明和盖章类材料目录:
    1、更名证明 2、重姓名证明 3、同一人证明 4、工作对象管控证明 5、辖区居民基本情况证明 6、无违法犯罪证明 7、各种证件丢失证明 8、烈士持证人证明 9、烈士评定证明 10、无固定收入证明 11、待遇恢复发放证明 12、无工作收入证明 13、无业证明(人社部门要求开具的) 14、居住证明 15、无责任人意外伤害证明 16、分娩补助单 17、白内障手术证明 18、社区零活发票开具证明 19、渔船船主信息确认 20、学生社区服务活动证明 21、无业证明(各类培训班要求开具的) 22、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证明材料(改由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或街道(乡镇)综治办盖章) 23、健在证明(改由公安机关证明) 24、异地人员认证(改由公安机关证明) 25、意外受伤证明(改由公安机关或医院证明) 26、患病证明(改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 27、患病证明(改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
    市编办网站和各有关部门单位门户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无法律法规依据,擅自增设不合法、不合理、不必要证明材料的部门单位,将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