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在线讯(于松果 张芝宝)近日,沂水交警大队违法处理中队对醉酒后无证开车的驾驶人董某按涉嫌危险驾驶罪依法处理。
2018年6月21日22时许,沂水县马站镇某村青年董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由马站镇黄家店子村行驶至珠江店子村时与他人发生纠纷。派出所民警在出警处置纠纷过程中,发现董某存在涉嫌酒后驾驶的违法行为,于是请求马站交警中队民警协助处置。马站交警中队民警接到通知后,立即出警,交警中队民警现场对董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发现董某体内酒精含量为238.5mg/100ml。后抽取血液送往临沂市公安局检验鉴定。经鉴定,董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71.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同时,交警大队违法处理民警还查明了董某存在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