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在线讯(刘欣 徐超勤)10月26日上午,《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召开,会议介绍了条例的立法背景、审议修改过程、主要特点以及贯彻实施措施。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杜德昌出席会议,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淑秀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动实践,是深入推进全市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保障,是提高公民文明素养、提升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举措。会议要求,各级各部门要把学习宣传条例与“七五”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结合起来,扩大知晓面、提高知晓率。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进度,及时制定配套制度,保证条例顺利实施。要加大巡查力度,集中查处和曝光一批违反条例的案件,达到以案释法、以案示警的目的。要将人大监督、政府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有机结合起来,以条例的有效实施为基础,把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引向深入,稳步提升全国文明城市建设水平。
临沂市第一部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地方性法规《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六章、六十三条,分为总则、文明行为规范、支持与保障、实施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六个部分。为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水平,将文明行为规范分为倡导性、鼓励性和禁止性三类分别予以规定。对见义勇为、紧急救助、无偿献血等五种高尚道德行为进行鼓励;对友善待人、尊师重教、弘扬沂蒙精神等十八种文明行为进行提倡;从维护公共秩序、保护环境、文明出行、文明生活、文明旅游、文明商贸经营、文明养犬七个方面,对经常发生的、社会关注度较高的五十五种不文明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
其中,条例明确了开展广场舞、露天表演以及其他文体娱乐活动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公共场所吸烟,违规驾驶机动三轮车,在车行道内实施兜售发送物品或者乞讨等妨碍交通安全行为的法律责任;创设了在公共场所散发商业广告、宣传品,乱扔废弃物,在公共绿地内折摘花木果实、践踏草坪,店外经营,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违规养犬等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了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录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三种情形。通过相关制度设计,有效震慑违法行为,为文明行为的养成提供强制手段。
条例规定,通过表彰奖励、优先优惠、支持帮扶、信用评价等方式,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支持保障。条例明确,通过完善教育指导、监督检查、奖励惩戒、投诉举报等工作机制,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条例还对公众反映集中、社会危害性较大的十四种不文明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增加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立法的刚性,将为全市的精神文明建设特别是深化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