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在线讯(徐家伟 徐向田)重阳节前后是板栗收获的季节。在一些农村,漫山遍野成熟的板栗煞是诱人。可是,一些人禁不住诱惑,偷偷溜进板栗园或偷窃板栗回家尝鲜,或从中发现商机偷窃别人家的板栗贩卖自肥。很多人以为偷摘几个板栗是小事,即便被发现也无所谓,殊不知此类偷窃行为轻则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重则触犯刑律构成犯罪,一旦被抓住往往会造成得不偿失的后果。近日,莒南公安机关对多名偷窃板栗者进行了处罚。
10月14日,莒南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查处一起盗窃案,抓获违法人员沈某。沈某,男,55岁,莒南县十字路街道某村人。 10月6日、13日,沈某先后两次窜至十字路街道办事处某山村徐某承包的栗子园盗窃板栗约30斤,价值150余元。另外,10月12日、6日,该县公安执法人员还查处两起村民偷窃板栗案:10月12日中午,莒南县公安局文疃派出所组织民警在辖区巡逻中,将正在文疃镇某村北山栗子园偷窃板栗的滕某及薄某抓获。经查,滕某,男,34岁;薄某,女,42岁,二人皆是临沂市临港区坪上镇人;10月6日12时许,日照市岚山区的任某亮(男,48岁)、阎某菊(女,55岁)窜至文疃镇某村北山栗子园,盗窃板栗时被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
上述案件中的违法行为人皆被莒南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据统计,自9月下旬以来,莒南警方已经拘留12名偷窃板栗的违法行为人,这不由让人深思。古语云: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这句话讲的是做人的道理:做人要讲求原则,不要因为好事小而不去做;更不能因为不好的事小而去做。象上述偷窃板栗的行为虽然看起来好像不是什么大事,但它关乎人的道德品行,不仅有悖于公序良俗,而且也是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一旦被捉不仅在相邻间颜面尽失,而且还必须为自己的荒唐行为付出法律的后果!因此,希望人们从中吸取教训、抵住诱惑,不是自己的东西切莫乱“伸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