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公布一则起诉决定书,内容如下: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4出生,大学文化程度,日照钢铁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莒南县板泉镇付家村,现住岚山区安东卫街道某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7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原日照钢铁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临沂市费县,现住日照市东港区**路万邦城。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7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王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付某某、王某某在日照市钢铁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发现常熟市天铭物资有限公司有593752.05元销售返利款,长期在日照钢铁公司帐户上,遂预谋以转移至其他公司的方式将上述销售返利款占有已有。2017年4月份,被告人付某某、王某某等人经过预谋后,伪造了虚假的调价转移函,由被告人王某某将上述593752.05元款项调整到日照摩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并占为己有,后被告人付某某分得15万元,被告人王某某分得7万元。被告人付某某、王某某于2018年3月6日被传唤归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王某某利用在日照钢铁有限公司的职务便利,将所单位帐户资金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