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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县监察委移送首件职务犯罪案件一审宣判

2018-10-09 11:00  来源: 魅力临沂 作者: 郯城县检察院

    2018年9月28日,郯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受贿案一审宣判:被告人李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该案系郯城县监察委成立后移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第一件职务犯罪案件。

    郯城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6月26日向郯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自2012年至2018年在任郯城县某乡镇中心卫生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55900元,收受他人“熊猫银币”纪念币1枚,并为他人谋取利益。郯城县人民法院对郯城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予以认定,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