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关注微信公众号
下载APP
我要爆料
首页顶部广告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照欣挪用公款案一审宣判

2018-09-01 09:06  来源: 魅力临沂 作者: 临沂市人民检察院

    近日,沂水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沂水县供销社人事科原副科长王照欣挪用公款案,经沂水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于8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照欣构成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一审判决支持起诉书认定的全部事实,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王照欣在担任沂水县供销社人事科副科长期间,利用收取职工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及经手发放去世离休干部抚恤金的职务便利,私自长期、多次挪用有关款项用于购买彩票、股票,案发前尚未归还数额共计1200余万元,造成恶劣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