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在线讯(于松果 张芝宝) 2018年8月10日17时40分,沂水县许家湖镇某村驾驶人王某某驾驶一辆小型汽车经过沂水城区长安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机床厂路段时,因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据违法当事人王某某介绍,他的车实际是八座的,可是中间右侧一个单独的座位因为坏了,由于用途不大就自己拆除了,车辆由八座变成了七座。王某某认为这样更不容易造成超员啦,交警应该不会管的。可是,王某某就因为私自拆除了一个小座位,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交警部门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57条之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王某某的违法行为和错误观点,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很深刻的教训:我们除了好好开车外,还要好好学习交通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