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在线讯
2018年2月,市人大常委会将《临沂市岸堤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列入了《临沂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地方立法计划》拟审议项目,市水利局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临沂市岸堤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条例》共六章,四十七条条,包括总则、保护管理范围、保护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
广大市民可以通过临沂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linyi.gov.cn/)或临沂市法制网(http://www.lyfz.gov.cn/)查询《临沂市岸堤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等相关信息。
本次征求意见时间为
(一)电子邮件:lyfaguike@163.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临沂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北城新区天元商务大厦630室,邮编:276001。
临沂市岸堤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岸堤水库饮用水水源的保护管理,确保临沂市城市饮用水供水保障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临沂市岸堤水库饮用水水源的保护管理。
第三条【保护标准】 水源保护区内的水质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一级保护区实施II类水质实施保护,二级保护区实施III类水质保护。
第四条【坚持原则】 水源保护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责任】 市政府和蒙阴县、沂南县、兰山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统筹兼顾、注重综合平衡,实施有效保护。
第六条【部门责任】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源保护的监督管理;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水源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岸堤水库管理机构负责水源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农业农村、林业、渔业、卫生、旅游、规划、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源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政府责任】 蒙阴县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水源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工作。沂南县、兰山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供水工程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宣传开展】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源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饮用水源保护法律、法规知识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的水源生态保护意识。
第九条【义务表彰】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源的义务,有权对损害水源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对在水源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保护管理范围
第十条【名称定义】 本条例所称水源,是指为临沂市城市饮用水供水的区域。包括水源保护区、岸堤水库库区(以下简称库区)和供水工程设施范围。
水源保护区,是指岸堤水库大坝以域范围,以8万吨、30万吨取水口为中心,一定保护半径范围内,经上级环保部门批准的水域及陆域。
库区,是指岸堤水库百年一遇设计水位以下的水域和陆域,以及水库大坝、溢洪道、输水洞、泄洪洞、水电站和水库办公区域。
供水工程设施范围,是指岸堤水库饮用水取水口至净水厂入口的管道、闸阀、减压设施、监测和相关建筑物。涉及临沂城8万吨、30万吨供水工程。
第十一条【保护范围】 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一)一级保护区(面积为
水域范围:8万吨、30万吨取水口半径
陆域范围:8万吨、30万吨取水口侧
(二)二级保护区(
水域范围:岸堤水库
陆域范围:一级保护区外径向距离
(三)准保护区(
二级保护区外径向距离
第十二条【保护范围】 库区保护管理范围:
(一)水库百年一遇设计水位线以下的水域和陆域为管理范围;
(二)水库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大坝下游坡脚至大坝确权边界线之间的区域,大坝两端确权划界线以内为管理范围;大坝下游确权边界线向外
(三)溢洪道土地确权范围为管理范围,土地确权边界线向外
(四)水库副坝、输水洞、发电站、生活区等其他管理设施的土地确权范围为管理范围,土地确权边界线向外
第十三条【保护范围】 供水工程设施保护管理范围:
(一)地下输水管道及供水管道附属建筑物,自管道中心线向两侧水平方向各外延
(二)输水隧洞,自隧洞中心线向两侧水平方向各外延
(三)管理场所的土地确权范围为管理范围,土地确权边界线向外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保护规划】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水源保护专项规划,加强水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引导水源保护区调整产业结构,有计划地调整水源保护区内居民点布局,推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
第十五条【生态补偿】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实施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合理确定生态补偿范围,统筹落实生态补偿资金,完善机制保障措施,实现生态补偿的制度化、规范化。
生态补偿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改善水源保护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水源保护区生态和基础设施建设、绿色生态产业发展、生态旅游业发展、教育卫生和社会保障建设,促进区域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十六条【设立标识】水源所属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对本条例规定的禁止性行为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故意毁坏界标和警示标志。
第十七条【禁止行为】 在库区和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防洪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取水设施;
(三)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沙、建墓、放牧、垦植;
(四)侵占或者毁坏水利工程设施,分割、占用水库水面以及库容,围滩造田、围库造塘;
(五)向水库水体排放生活污水、废液,倾倒、堆放生活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
(六)建设有害于水体、水质养殖场,养殖除鲢鱼、鳙鱼等虑食性鱼类之外的水产养殖;
(七)设置旅游码头、旅游娱乐设施以及餐饮服务项目;
(八)非供水、防汛和水源环境保护使用的船只、排筏以及各类自制工具航行、停泊或者作业;
(九)在水库水体内洗刷车辆、衣物和其他器具;
(十)组织旅游、水上训练、露营、野炊、影视拍摄等活动;
(十一)游泳、垂钓、放生等;
(十二)毒鱼、炸鱼、电鱼等行为;
(十三)在坝体擅自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晾晒粮草;
(十四)在坝顶路面和溢洪道桥上运输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以及行驶履带车辆和载重十吨以上的车辆;
(十五)其他危害库区、一级保护区安全的行为。
第十八条【禁止行为】 在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设置油库、炸药库和化学物品仓库;
(三)向河道倾倒、填埋工业废渣、废液以及建筑、生产、生活垃圾或者堆放秸秆;
(四)未采取防溢、防渗、防漏、防挥发和防火防爆措施运输油类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五)未按规定采取措施从事旅游;
(六)可能对水体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在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在库区、一级保护区内同时禁止。
第十九条【禁止行为】 在准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