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在线讯(纪云慧 姜曼摄影报道)5月30日上午,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通报了近几年审理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从2013年至2017年,全市法院共审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401起431人,其中,强奸犯罪270件,猥亵儿童犯罪109件,强迫卖淫犯罪16件,强制猥亵犯罪6件。
据了解,临沂市两级法院坚持依法从严从重惩处原则,严厉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对犯罪性质、情节恶劣、社会危害严重的犯罪案件该判处重刑的,坚决依法判处,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2013年至2017年,全市法院共审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401起431人,其中,强奸犯罪270件,猥亵儿童犯罪109件,强迫卖淫犯罪16件,强制猥亵犯罪6件。在已经判决的案件中,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48人,占11%;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19人,占51%;三年有期徒刑以下164人,占38%。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网络交友成为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途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被告人利用QQ、微信等网络聊天软件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较为突出。利用“熟人”身份实施侵害行为案件占比较高。性侵者利用监护人、邻居、老师等熟人身份,更容易接近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信任,使得性侵案件更易发生。被害人呈低龄化趋势。全市法院审理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被害人为在校学生和幼女的占比分别为45.01%和39.92%。犯罪行为隐蔽性强。被告人往往会采取较为隐蔽的方式实施犯罪,犯罪行为很难被发现,导致了性侵者多次作案占比较高的情况。性侵者往往会利用身份优势,迫使被害人在受到侵害后不敢报案。对于性侵犯罪,被害人监护人往往羞于启齿,寄希望于“私了”,实在不能解决再报案。还有父母在外打工或忙于工作,对子女疏于关心、照顾,导致犯罪行为不能被及时发现。
在保护未成人合法权益方面,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从严从重惩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严格执行《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从重从严惩处,绝不姑息。如被告人彭某采用诱骗、威胁等方式,先后将张某等四名幼女强奸并长期控制奸淫,严重侵害了幼女的身心健康,情节特别恶劣,依法被判处死刑并被执行死刑。同时,用足用活刑罚预防性措施,很大限度减少其再犯罪的可能性;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心理疏导;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在全社会营造未成年人普法教育的浓厚氛围,使青少年学生获取法律知识,增强遵纪守法和权益自我保护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