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关注微信公众号
下载APP
我要爆料
首页顶部广告

驾车时怀揣匕首称为防身 莒南一青年因携带管制刀具被拘留

2018-02-09 11:17  来源: 魅力临沂 作者: 临沂在线

    临沂在线讯(徐向田 柳桂波)日前,莒南公安夜巡民警在例行执勤中,在对一嫌疑车辆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车驾驶人孙某携带匕首1把。很终,该违法行为人孙某被处以治安拘留的处罚。

    2月6日晚9时许,莒南县公安局汀水派出所在辖区一村庄路段巡逻中,发现一驶近的车辆可疑,遂指令该车驾驶人停车接受检查。在检查中,民警发现该车驾驶人孙某随身携带匕首一把。据孙某交代,其之所以携带匕首,是为了保证自己人身安全而用于防身的。殊不知其行为已经违法了法律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 ,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象孙某这样总以携带管制刀具等是为了防身而不会去伤人为借口,可一些案例却告诉我们,这些携带管制刀具的人一旦发生矛盾,就有可能控制不住自己,尤其是血气方刚、爱冲动的青少年以及一些人在酒后等情况下更容易情绪失控,因此倘若身上带刀等是十分危险的。法律有打击犯罪的功用,同时,更有预防犯罪的作用,“禁止带管制刀具”这一规定挽救了很多人的生命,也让同样多的人免于误入歧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