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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临沂市“沂蒙文艺奖”评选实施方案

2017-09-15 15:05  来源: 魅力临沂 作者: 临沂在线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沂蒙文艺奖”评选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办字〔2012〕164号)文件规定,结合当前我市文艺发展实际情况,制定第六届临沂市“沂蒙文艺奖”评选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临沂市“沂蒙文艺奖”是临沂市委、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全市文学艺术界综合性的很高文艺奖。评选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文艺工作座谈会重要讲话及第十次文代会、第九次作代会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规范标准、公开透明、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评奖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公信力,评出反映时代精神、思想性艺术性和欣赏性相统一,有筋骨有道德有温度的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精品,推出德艺双馨的文艺人才,激励广大文艺工作者为推动文艺事业和文化产业繁荣发展,加快建设社会主义“大美新”临沂贡献力量。
二、评奖对象与标准
按照《临沂市“沂蒙文艺奖”评选奖励办法(试行)》的规定,本届评选文艺作品奖。
(一)文艺作品评选对象
1、凡临沂市内(包括中央、省、部队驻临单位)集体或个人创作的文艺作品成果,包括文学、戏剧、音乐、曲艺、舞蹈、杂技、美术、书法、摄影、电影、电视、民间文艺、文艺理论等文艺门类,均可参加评奖;
2、参评文艺作品原则上是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出版、发表、展览、演出和播出的作品;
3、集体创作的作品参评须经主要作者、主创人员同意署名并经单位审核批准后申报。以我市为主、与市外单位联合创作的作品,可由我市主创单位申报;
4、参照中宣部“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评选和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的做法,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市文联驻会负责人的作品不参加评选,参与组织策划的集体创作的作品可参评;
5、艺术类作品在前两届(2015-2016年)评奖中已获得过“沂蒙文艺奖”的个体作者的作品本届不再参加评选。文学类作品在前三届(2014-2016年)评奖中已获得过“沂蒙文艺奖”的个体作者的作品本届不再参加评选。
各文艺门类具体的奖项设置和要求,详见各文艺门类的《评选细则》。
(二)文艺作品参评条件
1、主题鲜明,思想性强,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筋骨、有道德、有温度,具有正确思想导向的原创作品;
2、艺术水准高,具有创新风格和独特个性的作品;
3、艺术欣赏性强,符合人民群众的审美需求,深受欢迎喜爱的作品;
4、市场反应好,产生较大经济效益的作品;
5、获奖档次高,获得市级以上宣传文化艺术部门和单位组织评选的文艺大奖的作品。
三、评奖机构与职责
1、“临沂市沂蒙文艺奖评选委员会”(简称市评委会)为评奖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审定评委会名单、评奖规则、终评结果及颁奖等事宜。由市委常委、宣传部长任市评选委员会主任,市委宣传部分管副部长、市文联、市文广新局、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等单位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由我市知名作家、艺术家、专家及相关单位人员组成。
2、“临沂市沂蒙文艺奖初评委员会”在市评委会的领导下负责各文艺门类的初评工作。按文艺门类分设初评委员会,各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5名。
各文艺门类初评委员会成员构成要求:
(1)成员从各文艺门类的知名专家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临沂市沂蒙文艺奖评审专家库》中抽选聘任;
(2)凡申报作品的人员不再聘任为本届初评委员会成员;
(3)初评委员会成员原则上每届更换三分之一以上。                      
3、“临沂市沂蒙文艺奖评选纪律监督组”负责督察评奖工作的全过程,确保评奖结果客观公正。
4、“临沂市沂蒙文艺奖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文联,在市评委会的领导下负责评奖日常工作。
四、评奖程序与方法
(一)申报。市直各部门和单位、部队驻临单位、临沂军分区政治部、高等院校可直接申报作品,市文联各文艺家协会统筹组织市直本文艺门类的作品申报工作,各县区文联负责组织本县区的作品申报工作。
申报作品须经本单位推荐及主管部门同意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各单位推荐申报的每个文艺门类的作品数量为1-3件。
各县区、各单位须按规定时间将作品申报表及有关资料,报送市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参评资格审核。
(二)初评。市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召开初评工作会议,通报各文艺门类作品申报情况,宣布初评办法、评奖标准和评奖纪律等事项。各文艺门类初评委员会主持各门类的初评工作。初评会议经认真审听、审看和审议作品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初步评选出二、三等奖的作品,推荐出一等奖候选作品。如申报的参评作品数量低于奖项设置数量的1.5倍,相应核减该门类奖项设置数额。初评委对初评入选作品撰写评语和推荐理由后,提交市评选委员会参加终评。
(三)终评。市评选委员会主持召开终评会议。各文艺艺门类初评委员会向市评委会汇报初评结果。市评委会综合平衡确定二、三等奖,然后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民主评选出一等奖候选作品。获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票方为有效。一等奖候选作品落选后自然转为二等奖,不再投票表决。未评出一等奖的文艺门类可适当增加二、三等奖数额。
(四)公示。评奖结果在市直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向市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实名反映举报。如发现获奖作品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等问题,取消其获奖资格,收回已颁发的证书与奖金,责任人5年内不得参与评选。
评奖结果由临沂市沂蒙文艺奖评选委员会发布。
五、相关事项
1、根据《关于印发〈临沂市“沂蒙文艺奖”评选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办字〔2012〕164号)文件规定,临沂市“沂蒙文艺奖”由市委宣传部、市文联、市文广新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表彰。临沂市沂蒙文艺奖评选委员会代表市委、市政府颁奖,向获奖者颁发获奖证书、证书副本和奖金。证书副本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存入本人档案。
2、根据办字〔2012〕164号文件规定,获临沂市“沂蒙文艺奖”的所有奖项,均可作为业绩考核和人才评价的重要依据。
3、获奖作品及资料收入“临沂市沂蒙文艺奖档案库”,由市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存档管理。
4、第六届临沂市“沂蒙文艺奖”作品申报及评选工作,自2017年9月15日起至11月20日止。申报截止日期为10月10日。
 
            
 
               临沂市沂蒙文艺奖评选委员会
2017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