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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及群体性事件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2017-09-04 17:46  来源: 魅力临沂 作者: 临沂在线

    为维护临沂市社会治安稳定和政治安定,保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常的工作、生产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依法打击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集会游行示威法》、《人民警察法》和《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内部、周围非法聚集,或者围堵国家机关大门,冲击国家机关办公场所,打砸、毁坏公私财物,拦截车辆,实施静坐、滞留,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扬言自伤、自残、自杀等行为,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以扰乱单位秩序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上述行为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2款之规定,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聚众实施上述行为,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刑法》第290条第1款之规定,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对首要分子依法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依法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的,根据《刑法》第290条第2款之规定,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追究刑事责任,对首要分子依法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依法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法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或者管制。

    二、在车站、码头、商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的道路,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播放哀乐、出示状纸,或者实施跳河、跳楼、跳桥,攀爬建筑物、铁塔、烟囱、电线杆、树木等行为制造社会影响,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上述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聚众实施上述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刑法》第291条之规定,对首要分子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在国家机关周围或者交通通道上堵塞、阻断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4项之规定,以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依法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上述行为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2款之规定,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情节严重的,根据《刑法》第291条之规定,对首要分子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四、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5条之规定,以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依法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未经主管机关许可的,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以及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情形的,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第27条之规定,予以制止、命令解散;不听制止,拒不解散的,依法强行驱散、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符合《集会游行示威法》第28条规定的,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根据《刑法》第296条之规定,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以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根据《刑法》第297条之规定,以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集会、游行、示威过程中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或者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2项、第3项、第4项之规定,以阻碍执行职务,阻碍特种车辆通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依法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或者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法从重处罚。

    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根据《刑法》第277条之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妨害公务罪处罚。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法从重处罚。

    六、在信访接待场所、国家机关工作场所非法滞留、滋事,或者将年老、年幼、体弱、患有严重疾病、肢体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国家机关工作场所,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根据《信访条例》第47条第2款之规定,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以扰乱单位秩序依法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上述行为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2款之规定,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根据《刑法》第290条第2款之规定,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追究刑事责任,对首要分子依法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依法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七、在国家机关、医院、学校等单位附近摆放花圈、骨灰盒、遗像、祭品,播放哀乐,焚烧冥币,不听劝阻、批评和教育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以扰乱单位秩序依法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上述行为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2款之规定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在国家机关、医院、学校等单位附近停放尸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5条第2项之规定,以违法停放尸体依法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聚众实施上述行为,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刑法》第290条第1款之规定,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对首要分子依法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依法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的,根据《刑法》第290条第2款之规定,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追究刑事责任,对首要分子依法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依法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八、信访人进京到天安门地区、中南海地区、中央和驻地、外国驻华使领馆区、驻京国际组织、驻京外国组织、境外媒体以及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场所等重点地区和敏感部位非正常上访,经北京市公安机关或者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教育训诫后,再次进京非正常上访,扰乱社会秩序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之规定,以扰乱单位秩序或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依法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上述行为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2款之规定,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经教育、训诫、行政处罚后,仍多次到北京重点地区或者敏感部位起哄闹事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之规定,以寻衅滋事依法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第293条之规定,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依法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本通告发布后,任何人不得以信访、维权的名义,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和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否则,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于组织、策划、煽动、挑头闹事的不法人员将依法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