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市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倡议书
《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将于2022年5月1日起实施。为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良好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临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向广大市民朋友发出如下倡议: 一、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在指定位置悬挂。 二、不驾驶拼装、改装、加装或者变造、伪造整车编码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三、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在夜间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开启前灯和后灯。 四、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不实施浏览电子设备、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和行为。 五、驾乘电动自行车规范佩戴安全头盔,购买正规厂家出产的合格头盔,系扣好安全头盔带。 六、停放电动自行车时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在下面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机动车、非机动车道、盲道,人行道的禁止停放区域;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专用通道;建筑物公共门厅、楼梯间、楼道、走道等公共区域;其他公共场所的禁止停放区域。 七、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要主动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同时自觉抵制闯红灯、逆向行驶、超速行驶、违法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积极参与电动自行车管理志愿服务,做文明交通的践行者。 让我们携起手来,自觉养成安全驾驶的良好习惯,共同创造文明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临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202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