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莒南县、沂南县、河东区、
郯城县发布通告
启用进口高风险非冷链
集装箱货物集中监管仓
莒南县启用进口高风险非冷链
集装箱货物集中监管仓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县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统一部署,确定自2022年4月18日起,启用莒南县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集中监管仓(以下简称集中监管仓)。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进入莒南县域内的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未在山东省内其他市(县、区)进过集中监管仓的(未取得《山东省**市(县、区)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集中监管仓出仓证明》的),必须进入集中监管仓,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确保“应入进入”。 二、货主应在货物到达集中监管仓前24小时,使用“山东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疫情防控管理系统”(http://117.73.254.122:8099/)进行报备预约,如实填报集装箱号、进口货物的品名、来源国家(或地区)、数量、入仓地点、入仓时间等信息和进口货物通关单等凭证。 三、入仓时要现场提供进口货物通关单(检验检疫证明)、消毒证明、核酸检测证明,经比对信息无误后方可办理入仓手续。 四、对不能提供消毒证明的,按照相关技术指南进行消毒。不适宜消毒且不能提供检测合格证明的,按照要求对货物进行核酸抽样检测。核酸检测阴性的,办理登记入仓手续;核酸检测阳性的,放置专门存放区临时封存,按照涉疫货物应急处置相关工作规程处置。 五、货物入仓后在仓储区进行静置,静置期不少于10天,静置期满后,集中监管仓统一组织核酸抽样检测(已做过核酸检测且结果为阴性的,不再重复检测),该批次货物取得阴性报告,集中监管仓出具《莒南县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集中监管仓出仓证明》,并在“山东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疫情防控管理系统”录入后,方可出仓。该证明与货物同行,留存备查。 六、没有《山东省**市(县、区)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集中监管仓出仓证明》的进口集装箱货物,一律不得进入莒南县域内生产、销售、使用。 七、司机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接触进口集装箱货物并做好个人防护。严格落实人货分离。车辆进出时,司机和随车人员应服从集中监管仓管理,不得随意下车走动。 八、进口集装箱货物在集中监管仓的搬运、核酸检测、消毒等费用由货主承担。 九、县内生产、销售、使用进口非冷链货物的单位和企业,必须注册使用“山东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疫情防控管理系统”,必须查验、留存《山东省**市(县、区)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集中监管仓出仓证明》、货物通关单(检验检疫证明)、消毒证明、核酸检测证明等证明材料。 十、生产、销售、使用单位要对进口集装箱货物涉及的运输车辆、司机信息全部登记在册,实现全程可追溯。 十一、对不按要求入仓静置、不如实申报进口货物信息、不提前24小时报备、不对进口集装箱货物进行预防性消毒、装货作业前不对空集装箱预防性消毒、不按照有关消毒技术规范开展作业起不到消毒效果、不对进口集装箱货物运输工具消毒、核酸检测机构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证明(出仓证明、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等“九不”行为,依据《关于印发《山东省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集中监管仓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鲁指办发〔2022〕64号)规定处理;致使疫情传播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进口货物较多的大型加工、销售企业,以及进口货物存放有特殊条件或资质要求的企业,可以申请设立企业监管仓,符合条件并经市政府批准后设立。 十三、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已经在库的进口集装箱货物,在全面消毒并取得货物消毒证明、核酸检测证明,静置10天期满后,方可用于生产、销售和使用等。 十四、本通告自2022年4月18日起施行。此前有关非冷链进口集装箱疫情防控等规定要求与本通告要求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莒南县集中监管仓地址:莒南县黄海二路西段南侧(原山东固佳门业有限公司) 咨询预约电话:15725998369、13853917566 莒南县冷链食品和非冷链货物疫情防控组 2022年4月18日 沂南县启用进口高风险非冷链 集装箱货物集中监管仓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县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统一部署,确定自即日起,启用沂南县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集中监管仓(以下简称集中监管仓)。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进入沂南县域内的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不包括无外包装、不适宜消毒的散装货物),未在山东省内其他市(县、区)进过集中监管仓的(未取得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集中监管仓出仓证明的),必须进入集中监管仓,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确保“应入尽入”。 二、货主应在货物到达集中监管仓前24小时,在“山东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疫情防控管理系统”(http://117.73.254.122:8099/)进行报备预约,如实填报集装箱号、进口货物的品名、来源国家(或地区)、数量、入仓地点、入仓时间等信息和进口货物通关单等凭证。 三、入仓时要现场提供进口货物通关单(检验检疫证明)、消毒证明、核酸检测证明,经比对信息无误后方可办理入仓手续。 四、对不能提供消毒证明的,需进口货物方请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消杀核酸检测机构按照相关技术指南进行消毒。不适宜消毒且不能提供检测合格证明的,需进口货物方请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消杀核酸检测机构按照要求对货物进行核酸抽样检测。核酸检测阴性的,办理登记入仓手续;核酸检测阳性的,放置专门存放区临时封存,按照涉疫货物应急处置相关工作规程处置。 五、货物入仓后在仓储区进行静置,静置期不少于10天,静置期满后,集中监管仓统一组织核酸抽样检测(已做过核酸检测且结果为阴性的,不再重复检测),该批次货物取得阴性报告,集中监管仓出具《沂南县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集中监管仓出仓证明》,并在“山东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疫情防控管理系统”录入后,方可出仓。该证明与货物同行,留存备查。 六、无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集中监管仓出仓证明的进口集装箱货物,一律不得进入沂南县域内生产、销售、使用。 七、集装箱货物运输驾乘人员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接触进口集装箱货物并做好个人防护。严格落实人货分离。车辆进出时,司机和随车人员应服从集中监管仓管理,不得随意下车走动。 八、进口集装箱货物在集中监管仓的搬运、核酸检测、消毒等费用由货主承担。 九、沂南县内生产、销售、使用进口非冷链货物的单位和企业,必须注册使用“山东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疫情防控管理系统”,必须查验、留存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集中监管仓出仓证明、货物通关单(检验检疫证明)、消毒证明、核酸检测证明等证明材料。 十、生产、销售、使用单位要对进口集装箱货物涉及的运输车辆、司机信息全部登记在册,实现全程可追溯。 十一、对不按要求入仓静置、不如实申报进口货物信息、不提前24小时报备、不对进口集装箱货物进行预防性消毒、装货作业前不对空集装箱预防性消毒、不按照有关消毒技术规范开展作业起不到消毒效果、不对进口集装箱货物运输工具消毒、核酸检测机构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证明(出仓证明、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等“九不”行为,依据《关于印发《山东省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集中监管仓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鲁指办发〔2022〕64号)规定处理;致使疫情传播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已经在库的进口集装箱货物,在全面消毒并取得货物消毒证明、核酸检测证明,静置10天期满后,方可用于生产、销售和使用等。 十三、本公告自即日起施行。此前有关非冷链进口集装箱疫情防控等规定要求与本公告要求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沂南县集中监管仓地址:临沂市沂南县澳柯玛大道东首北侧山东长路虹轮胎有限公司内。 咨询预约联系人:许焕焕,电话:0539-3220390、18653918950。 沂南县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4月19日 河东区启用进口高风险非冷链 集装箱货物集中监管仓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区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统一部署,确定自2022年4月20日起,启用河东区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集中监管仓(以下简称集中监管仓)。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进入河东区域内的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未在山东省内其他市(县、区)进过集中监管仓的(未取得《山东省**市(县、区)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集中监管仓出仓证明》的),必须进入集中监管仓,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确保“应入进入”。 二、货主应在货物到达集中监管仓前24小时,使用“山东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疫情防控管理系统”(http://117.73.254.122:8099/)进行报备预约,如实填报集装箱号、进口货物的品名、来源国家(或地区)、数量、入仓地点、入仓时间等信息和进口货物通关单等凭证。 三、入仓时要现场提供进口货物通关单(检验检疫证明)、消毒证明、核酸检测证明,经比对信息无误后方可办理入仓手续。 四、对不能提供消毒证明的,按照相关技术指南进行消毒。不适宜消毒且不能提供检测合格证明的,按照要求对货物进行核酸抽样检测。核酸检测阴性的,办理登记入仓手续;核酸检测阳性的,放置专门存放区临时封存,按照涉疫货物应急处置相关工作规程处置。 五、货物入仓后在仓储区进行静置,静置期不少于10天,静置期间,集中监管仓统一组织核酸抽样检测(已做过核酸检测且结果为阴性的,不再重复检测),该批次货物取得阴性报告,集中监管仓出具《河东区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集中监管仓出仓证明》,并在“山东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疫情防控管理系统”录入后,方可出仓。该证明与货物同行,留存备查。 六、没有《山东省**市(县、区)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集中监管仓出仓证明》的进口集装箱货物,一律不得进入河东区域内生产、销售、使用。 七、司机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接触进口集装箱货物并做好个人防护。严格落实人货分离。车辆进出时,司机和随车人员应服从集中监管仓管理,不得随意下车走动。司机需提供48小时内有效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方可进入集中监管仓,否则不予放行。 八、进口集装箱货物在集中监管仓的仓储、搬运、核酸检测、消毒等费用由货主承担。 九、辖区内生产、销售、使用进口非冷链货物的单位和企业,必须使用“山东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疫情防控管理系统”进行注册,严格查验、留存《山东省**市(县、区)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集中监管仓出仓证明》、货物通关单(检验检疫证明)、消毒证明、核酸检测证明等证明材料。 十、生产、销售、使用进口非冷链货物的单位和企业要对进口集装箱货物涉及的运输车辆、司机信息全部登记在册,实现全程可追溯。 十一、对不按要求入仓静置、不如实申报进口货物信息、不提前24小时报备、不对进口集装箱货物进行预防性消毒、装货作业前不对空集装箱预防性消毒、不按照有关消毒技术规范开展作业起不到消毒效果、不对进口集装箱货物运输工具消毒、核酸检测机构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证明(出仓证明、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等“九不”行为,依据《关于印发《山东省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集中监管仓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鲁指办发〔2022〕64号)规定处理;致使疫情传播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进口货物较多的大型加工、销售企业,以及进口货物存放有特殊条件或资质要求的企业,可以申请设立企业监管仓,符合条件并经市政府批准后设立。 十三、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已经在库的进口集装箱货物,在全面消毒并取得货物消毒证明、核酸检测证明,静置10天期满后,方可用于生产、销售和使用等。 十四、本通告自2022年4月20日起施行。此前有关非冷链进口集装箱疫情防控等规定要求与本通告要求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河东区集中监管仓地址:临沂经开区临工物流园(临沂经开区延安路125号) 咨询预约电话:0539-8785828,0539-8382530,0539-8384609。 河东区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4月19日 关于启用郯城县进口高风险非冷链 集装箱货物集中监管仓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县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统一部署,确定自即日起,启用郯城县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集中监管仓(以下简称集中监管仓)。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进入郯城县域内的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不包括无外包装、不适宜消毒的散装货物),未在山东省内其他市(县、区)进过集中监管仓的(未取得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集中监管仓出仓证明的),必须进入集中监管仓,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确保“应入尽入”。 二、货主应在货物到达集中监管仓24小时前,在“山东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疫情防控管理系统”(http://117.73.254.122:8099/)进行报备预约,如实填报集装箱号、进口货物的品名、来源国家(或地区)、数量、入仓地点、入仓时间等信息和进口货物通关单等凭证。 三、入仓时要现场提供进口货物通关单(检验检疫证明)、消毒证明、核酸检测证明,经比对信息无误后方可办理入仓手续。 四、对不能提供消毒证明的,由集中监管仓统一按照相关技术指南进行消毒。不适宜消毒且不能提供检测合格证明的,按照要求对货物进行核酸抽样检测。核酸检测阴性的,办理登记入仓手续;核酸检测阳性的,放置专门存放区临时封存,按照涉疫货物应急处置相关工作规程处置。 五、货物入仓后在仓储区进行静置,静置期不少于10天,集中监管仓统一组织核酸抽样检测(已做过核酸检测且结果为阴性的,不再重复检测),该批次货物取得阴性报告,静置期满后,集中监管仓出具《郯城县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集中监管仓出仓证明》,并在“山东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疫情防控管理系统”录入后,方可出仓。该证明与货物同行,留存备查。 六、没有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集中监管仓出仓证明的进口集装箱货物,一律不得进入郯城县域内生产、销售、使用。 七、集装箱货物运输驾乘人员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接触进口集装箱货物并做好个人防护。严格落实人货分离。车辆进出时,司机和随车人员应服从集中监管仓管理,不得随意下车走动。 八、进口集装箱货物在集中监管仓的搬运、核酸检测、消毒等费用由货主承担。 九、县内生产、销售、使用进口非冷链货物的单位和企业,必须注册使用“山东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疫情防控管理系统”,必须查验、留存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集中监管仓出仓证明、货物通关单(检验检疫证明)、消毒证明、核酸检测证明等证明材料。 十、生产、销售、使用单位要对进口集装箱货物涉及的运输车辆、司机信息全部登记在册,实现全程可追溯。 十一、对不按要求入仓静置、不如实申报进口货物信息、不提前24小时报备、不对进口集装箱货物进行预防性消毒、装货作业前不对空集装箱预防性消毒、不按照有关消毒技术规范开展作业起不到消毒效果、不对进口集装箱货物运输工具消毒、核酸检测机构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证明(出仓证明、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等“九不”行为,依据《关于印发《山东省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集中监管仓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鲁指办发〔2022〕64号)规定处理;致使疫情传播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进口货物较多的大型加工、销售企业,以及进口货物存放有特殊条件或资质要求的企业,可以申请设立企业监管仓,符合条件并经市政府批准后设立。 十三、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已经在库的进口集装箱货物,在全面消毒并取得货物消毒证明、核酸检测证明,静置10天期满后,方可用于生产、销售和使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