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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召开第二十场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主题系列新闻发布会

2022-04-14 08:58  来源: 大众网

4月13日下午

临沂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

第二十场统筹疫情防控

和经济运行主题系列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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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切实减轻营运车辆业主负担

促进商贸物流业稳健发展

会上,临沂银保监分局党委委员、二级调研员刘智博就当前临沂市出台金融支持商贸物流营运车辆纾困政策的背景和原因进行了详细解读。
  临沂市共有营运车辆20多万辆,配载线路2000多条,覆盖全国所有县级以上城市,在业内打造了“鲁Q货车,全国必达”的金字招牌。临沂重卡市场挂牌销售量近三年年均4万辆以上,连续位居全国第一位,为全市现代物流行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辖内银行机构贴近市场服务客户,近几年来通过与汽车经销商、物流公司合作模式累计办理商用车分期贷款业务即“商车贷”,作为临沂市一项重点特色普惠信贷产品,全市金融系统保持了年均100多亿的投放量,连续多年高居全省首位,临沂市商用车交易的金融渗透率达到95%以上,为全市现代物流行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全市货运车辆保险业务也走在省内前列。但去年以来,由于疫情防控持续及国际国内油价大幅波动影响,物流行业遇到经营困难。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2021年末发布的调查显示,货车司机中较大群体为零散运输从业者,所驾车辆为自有车辆的货车司机占八成左右。同时,七成左右的司机没有固定的运输路线,超过一半的车辆在贷款偿还中,这也与临沂市物流行业从业者的实际现状相吻合。疫情发生以后,受油气上涨、车多活少、疫情控制、环保治理等方面因素影响,货运市场持续低迷,大量货车停运,经营收入骤减。这一群体吃苦耐劳,为临沂市商贸物流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目前由于行业成本高、负担大,打击了营运车辆从业者的信心,迫切需要相关部门、单位出台扶持政策,帮助他们渡过难关。

  从近期来看,物流行业在未来一段时期内仍难以走出困境。对此,临沂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临沂银保监分局、中国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开展了大量实地调研,与银行机构、保险机构、营运车辆从业者等相关方进行了充分座谈交流,研究出台了5条金融方面的支持措施,以切实减轻营运车辆从业者的负担,促进临沂商城商贸物流业稳健发展。

临沂出台新政策 

五个方面金融支持商贸物流营运车辆纾困

     会上,临沂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王经远通报了疫情期间,临沂市商贸物流营运车辆纾困金融政策支持情况。

  近期,针对商贸物流营运车辆受疫情影响出现的困难,临沂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及时进行了调查研究,并出台了《临沂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疫情期间金融支持商贸物流营运车辆纾困工作的指导意见》,主要包括5个方面内容。
  用足用好货币政策工具。充分运用人民银行再贷款和再贴现货币政策工具,加大对银行机构的资金支持力度;落实好《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两项直达货币政策工具转换和接续持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有关事宜的通知》,对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商贸物流营运车辆的信贷支持力度。
  进一步优化商贸物流新增营运车辆融资服务。银行机构要深入研究商车贷业务,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并积极降低或减免费率,切实减轻借款人负担。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新增的商车贷担保业务,适当下调费率,下调幅度原则上不低于10%,发挥支微、支小作用。
  商车贷期限和延期还本付息要“应延尽延”。对因疫情影响存在还款困难的借款人,银行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要积极做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到期的接续转换工作,灵活采取展期、借新还旧、无还本续贷、调整还款方式等形式,帮助做好资金接续。按照《汽车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商车贷期限最长可达5年(含展期)。鼓励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包括货运车主在内的小微主体,还款方面给予适当宽限期,暂不纳入违约客户名单,不进行贷款分类下调。
  推动向市场主体减费让利。银行商车贷利率“应降尽降”。对于已办理商车贷业务,疫情期间出现还款困难的企业和个人,银行机构要主动减免服务手续费,并对守信用借款人适当下调贷款利率;要采取还款延后计息、增加还款宽限期、免收罚息和复利等政策措施,减轻借款人还款压力。营运车辆保险费率要“应降尽降”。保险机构对营运车辆交强险不得拒保,商业险要按照最优定价系数让利车主;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营运车主,要对其期交业务放宽交费期限;市保险行业协会要积极落实2022版车险市场自律方案,对承担社会责任较多、让利幅度较大的保险机构,调整扩大其整体车险业务及家自车险业务市场分配份额。
  做好疫情期间营运车辆信息主体征信权益保护工作。接入机构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营运车辆信息主体,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或其它未能按时还款的营运车辆企业和个人,可向接入机构提出逾期记录调整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接入机构要灵活掌握,适度从宽处理。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如有必要,将视疫情情况适当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