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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单公布!河东区这些人被限制高消费!

2022-04-12 08:52  来源: 临沂河东法院

河东法院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名单(四)

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我院决定对下列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

庄绪峰

性别

身份证号

371323 1989**** 9137

案号

(2022)鲁1312执326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未履行金额(元)

30000.00

住址

临沂市河东区东来尚城小区D3号楼1单元

杨敬宇

性别

身份证号

371302 1984**** 4332

案号

(2022)鲁1312执332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未履行金额(元)

458000.00

住址

临沂市兰山区兰山办事处南郭庄村335-2号

陈新艳

性别

身份证号

371302 1982**** 4428

案号

(2022)鲁1312执332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未履行金额(元)

458000.00

住址

临沂市兰山区兰山办事处南郭庄村39号

傅怀志

性别

身份证号

152104 1988**** 6315

案号

(2022)鲁1312执337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未履行金额(元)

6540.00

住址

临沂市河东区九曲镇尤庄子村

王玉洪

性别

身份证号

372801 1978**** 5738

案号

(2022)鲁1312执342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未履行金额(元)

8559.00

住址

临沂市河东区相公办事处洪岭埠村669-1号

张全艳

性别

身份证号

371312 1982**** 5329

案号

(2022)鲁1312执347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未履行金额(元)

11197.00

住址

临沂市河东区朝阳办事处西重沟村682号

胡凤强

性别

身份证号

371312 1984**** 4832

案号

(2022)鲁1312执357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未履行金额(元)

2136.00

住址

临沂市河东区九曲办事处东张官庄村510号

孙传正

性别

身份证号

371312 1995**** 5735

案号

(2022)鲁1312执362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未履行金额(元)

2723.00

住址

临沂市河东区相公办事处东南旺一村378号

秦洪娟

性别

身份证号

372824 1970**** 2243

案号

(2022)鲁1312执368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未履行金额(元)

31828.00

住址

临沂市河东区相公镇金台社区1号楼一单元

马飞

性别

身份证号

370203 1970**** 0357

案号

(2022)鲁1312执380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未履行金额(元)

56836.00

住址

临沂市河东区郑旺镇仁里联村公司员工宿舍129号

姜丹

性别

身份证号

371311 1989**** 3224

案号

(2022)鲁1312执386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未履行金额(元)

51343.00

住址

临沂市兰山区杏坛文化家园7号楼四单元

陈新建

性别

身份证号

372801 1971**** 3110

案号

(2022)鲁1312执392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未履行金额(元)

85000.00

住址

临沂市罗庄区罗六路金桂园小区

孙绍明

性别

身份证号

371312 1981**** 575X

案号

(2022)鲁1312执403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未履行金额(元)

12140.00

住址

临沂市河东区相公办事处宅子村

王玉忠

性别

身份证号

370224 1973**** 1036

案号

(2022)鲁1312执422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未履行金额(元)

23012.00

住址

山东省胶州市王家小庄村163号

孟凡峰

性别

身份证号

372801 1970**** 6455

案号

(2022)鲁1312执435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未履行金额(元)

567450.00

住址

临沂市河东区郑旺镇林家郑旺村883号

黄永金

性别

身份证号

371312 1988**** 7419

案号

(2022)鲁1312执441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未履行金额(元)

108462.00

住址

临沂市河东区刘店子乡大十六湖村518号

山东程达汽贸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圣雪

职务

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1302MA3NPEPA9U
法定代表人:张圣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案号

(2022)鲁1312执441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未履行金额(元)

108462

住所地

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化沂庄村双岭路南

龙玉金

性别

身份证号

372824 1971**** 223X

案号

(2022)鲁1312执447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未履行金额(元)

80985.00

住址

山东省莒南县石莲子镇大屯村497号

杨世良

性别

身份证号

372801 1960**** 6414

案号

(2022)鲁1312执452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未履行金额(元)

7890.00

住址

临沂市河东区郑旺镇朱家郑旺村

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举报电话:0539—8089081、15689575936,本院对举报人信息进行严格保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上述被执行人已被我院限制高消费,在完全履行法律义务前,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