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临沂市人民政府发布
关于印发
《临沂市贯彻落实
〈进一步提高居民可支配收入若干政策措施〉
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沂市贯彻落实〈进一步提高居民可支配收入若干政策措施〉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临政办字〔2022〕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临沂市贯彻落实〈进一步提高居民可支配收入若干政策措施〉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已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3日
临沂市贯彻落实《进一步提高居民可支配收入若干政策措施》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一、稳步提高居民工资性收入水平
(一)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1. 深入推进“创业沂蒙·乐业临沂”专项行动。遴选推荐大学生参加“山东大学生十大创业之星”评选,进一步提升“大学生创业之星”“返乡创业农民工”引领激励作用。通过组织临沂市创业创新大赛,选树一批创业典型,释放各类群体创业创新活力。加强省级创业创新示范综合体培育,积极组织参加省级创业创新示范综合体申报工作。加强省、市级示范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管理及建设,打造更加优良的创业生态。推动落实新就业形态灵活就业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业态平台或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每人每年不高于100元的标准给予意外保险补贴,促进多渠道灵活就业。建立用工保障清单管理制度,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对缺工量较大的企业,实行用工专员服务,“一企一策”解决用工问题。(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 支持加强青年就业见习工作。通过明确人员范围、加强见习管理、提升服务水平等措施,每年组织不低于2000名青年参加就业见习。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按月给予见习人员不低于同期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费。见习单位在就业见习人员见习终止后,向所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申领见习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见习补贴标准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 加强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深化育人方式、办学模式改革,引导广大青年选择技能成才。推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建设“山东技能人才强市”,鼓励支持市域内职业院校积极创建高水平学校和特色化专业,争取每个县区建成一处高水平中职学校。深入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鼓励学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取得多个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拓展就业创业本领。落实职业院校育训并举的法定职责,鼓励职业院校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横向技术服务,不断提高新增和现有劳动力综合素质、职业技能水平。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将企业新入职职工和转岗职工作为培训重点,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和岗位适应能力,按照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参与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4. 加大大学生创业扶持力度。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一年以上,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1.2万元。有条件的县区,高校毕业生首次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0.2万元。对2013年10月1日后注册成立,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并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可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每人每岗0.2万元。(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5. 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拓宽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补充渠道,允许各县区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按照担保基金放大5至10倍的规模提供担保服务,实行小微企业“创贷+商贷”组合套餐模式。(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参与单位:市财政局、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
6. 全面落实支持创业就业财税政策。落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落实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免征增值税政策,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至2022年12月31日。执行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政策。全面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支持科技创新进口、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等财税支持政策。严格执行重点群体和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费优惠政策,按国家规定的最高上浮标准执行。(牵头单位:市税务局;参与单位:市财政局)
7. 加大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围绕我市产业特点和转型升级需要组建各类特色金融辅导队,探索将科技型等中小企业纳入辅导范围。进一步扩大试点工作覆盖面,指导意愿强、符合条件的县区开展“金融管家”试点。协调推进银税互动、应急转贷、无还本续贷等政策落地。督促落实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降费政策。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首贷培植行动,提高企业首次贷款获得能力。继续实施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考核,推动银行机构加大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引导银行机构完善成本分摊和收益分享机制,对小微信贷业务实施内部转移定价优惠或经济利润补贴。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加大“创业担保贷”“人才贷”等贷款投放力度。(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参与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临沂银保监分局)
(二)优化工资分配宏观调控
8. 保障职工劳动报酬权益。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组织开展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等专项执法检查,规范工资支付行为。(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9. 完善最低工资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通过开展最低工资标准调查研究、落实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和依法监督用人单位,切实保障低收入劳动者劳动经济权益。(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参与单位:市总工会、市工商联)
10. 发挥企业工资指导调控作用。通过定期发布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市场工资价位、人工成本信息等,发挥指导调控作用,推动企业开展集体协商,促进企业职工工资合理增长。(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参与单位:市总工会、市工商联)
11. 完善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制度。加强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导,鼓励引导企业建立符合技能人才特点的工资分配制度,提高技能人才工资薪酬待遇。(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
12. 推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加入工会组织。建立新就业形态工会工作机制,创新丰富入会形式,依托智慧工会平台,建设“会员之家”,开通网上入会渠道,探索“户外劳动者驿站”、“惠工直通车”等流动窗口入会,推动以货车司机、网约车司机、快递员、外卖配送员等四个群体为重点的新就业形态建会入会工作。开展关爱新就业形态劳动群体普惠性服务活动,充分发挥工会阵地作用。(牵头单位:市总工会;参与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
13. 推动新就业形态行业集体协商。探索快递等新业态领域行业集体协商模式,出台“推动新业态行业集体协商工作十条措施”,围绕计件单价、计提工资、行业最低工资标准、技能培训、职业安全保障、社保福利等职工利益诉求,推动职工方和企业方开展集体协商,维护职工劳动经济权益。(牵头单位:市总工会)
二、大力促进农民增收
(四)发展现代农业产业促进农民增收
14. 打造农业优势特色产业。做特做精“一村一品”,培育一批国家级“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省级乡土产业名品村。开展国家、省、市三级农业产业强镇联创联建。积极创建省级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先行县,推动全市农产品加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15.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动农业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培育农业领军企业和平台型企业,打造一批农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带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互促互赢。推进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开展农民合作社示范创建活动,培育认定一批生产规模大、经营效益好、运行较规范的示范农民合作社,建立国级、省、市、县四级农民合作社示范名录,实行分级监测、动态调整。支持蒙阴县、兰陵县开展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加强农民合作社联合与合作,强化指导服务,打造2个以上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县域样板。建立完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发展人才库,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高素质农民培训,提升发展素质能力。(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16. 强化农业社会化服务。积极推广土地托管“金丰”模式,鼓励服务主体创新服务模式和组织形式,大力发展多层次、多类型的专业化服务。支持费县创新开展山区丘陵地带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机制创新试点,健全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的政策体系,建立区域性农业社会化服务中心和服务站点。实施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财政补助项目,支持土地股份合作社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优化提升“服务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服务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等组织形式,培育100家经济实力强、生产规模大、服务质量优的农业生产服务组织,引领带动更多小农户进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17. 加强农产品品牌培育力度。实施品牌战略,鼓励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品牌创建,加大知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和企业产品品牌培育和宣传推介力度,力争到2025年培育8个省知名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以“产自临沂”为统领,持续开展临沂优质农产品“三年百城”系列推广活动,搭建交流合作平台,不断扩大“生态沂蒙山 优质农产品”的影响力和美誉度。(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18. 加强农业科技发展。引导并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按照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完善研究、开发和试验的条件,重点围绕解决种业“卡脖子”问题,实施全产业链育种科技攻关,培育和应用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竞争力的突破性品种,并积极组织指导其申报省级农业良种工程、农业关键应用技术创新、乡村振兴科技创新提振行动计划项目,加快推进现代农业技术研发和成果应用转化。(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参与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19. 畅通农产品流通渠道。支持沂水、兰陵等县建设改造乡镇商贸中心,组织指导申报省级“乡镇商贸中心示范县”。(牵头单位:市商务局)持续推进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提升鲜活农产品保质能力,降低农产品产地损失和物流成本。(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五)积极拓宽农民经营性收入渠道
20. 实施电子商务进农村。进一步完善县乡村三级电商公共服务体系,引导各类电商服务资源下沉农村,为各级电商服务网点赋能,发挥电子商务在便民、惠民等方面的服务功能。推动直播电商、社区团购等电商模式在农村市场的推广和应用,拓宽我市优质农村特色产品网上销售渠道。健全农村快递物流配送网络,推动县域快递资源有效整合,探索发展快递到村共同配送模式,畅通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的双向流通渠道。继续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总结推广各示范县在示范创建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连片推进我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参与单位:市邮政管理局、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
21. 大力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加强“农业+”文旅产业融合,打造精品休闲农业景点路线。支持沂水县、费县等争创全国休闲农业重点县。(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实施乡村旅游精品工程,突出重点区域,推动乡村旅游集中连片开发,打造一批乡村旅游集聚区、旅游民宿集聚区、乡村旅游度假区,2022年力争创建3个以上省级乡村旅游特色镇村,1-2个省级旅游民宿集聚区,10个以上省级景区化村庄,建设一批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乡村微旅行目的地。加强乡村旅游线路推介,组织开展临沂人游临沂等活动。提升乡村旅游品质,开展旅游品质提升百日攻坚行动,提升服务水平。加大人才引进培育力度,组织乡村旅游从业者参加专题培训,不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22. 加大特色种养业信贷支持。优化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补助政策,在省财政对粮食、其他类农担业务分别按照不高于2.25%、1.17%的比例给予补助,2%的比例给予贴息的基础上,市财政给予适当支持。(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六)提高农民财产收入
23. 深化农村土地确权和各类产权制度改革。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对于尚未全部实现“房地一体”登记颁证的县区,有序、分类推进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完善省市县乡村五级流转交易服务网络,规范日常登记,满足群众补换发、转移等登记需求。配合市委美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推进农村安置区楼房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实现农村安置区住房不动产权证应发尽发。(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24. 完善农村土地要素收益分配机制。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逐步提高农民土地增值收益分享比例。(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参与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
(七)完善对农民补助补贴政策
25. 完善农机补贴政策。严格落实省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继续加大对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补贴力度,不断推动农机报废补贴政策实施,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月通报等各项制度,督促各县区加快补贴资金兑付。(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参与单位:市财政局)
26. 优化财政涉农资金补助方式。加强全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本通”管理,到2023年所有直接兑付到人到户的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原则上均通过“一本通”方式发放。(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27. 深入实施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进一步提高三大主粮作物保险保费补贴比例,鼓励农民种粮“应保尽保”。在产粮大县全面推开小麦、玉米、水稻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基础上,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鼓励非产粮大县开展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推动农业保险逐步实现由保物化成本向保完全成本、保价格、保收入转变。(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参与单位:市农业农村局、临沂银保监分局)
28. 积极推动农业保险扩面增品提标。引导农业保险产品创新,不断丰富农业保险险种,设立市级以奖代补资金,支持县区开展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参与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八)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
29.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贯彻实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压实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责任,加大监管平台管理使用力度,推进实名制管理、按月拨付人工费、工资保证金等工资支付制度落实落地。扎实开展根治欠薪专项行动,加大欠薪案件查处力度,依法打击工资支付违法行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参与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
三、稳步提高居民财产性收入
(九)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
30. 支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支持合格投资者配置私募基金产品,提高财产性收入。有序做好私募基金风险防范处置。(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参与单位:市财政局)
31. 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做好后备上市资源培育服务,推进临沭县上市公司孵化聚集区试点工作,支持上市公司再融资。鼓励更多企业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融资。(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32. 加强投资者保护。依法打击财务造假、信息披露违法和恶性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活动,坚决查处严重损害中小投资者权益行为。(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参与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
(十)丰富居民理财渠道
33. 提高居民个人投资能力。推进投资者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广泛开展投资者宣传教育,推动全社会学金融、懂金融、用金融,提高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34. 增加财富管理工具。鼓励金融机构在审慎合规前提下加大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支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依法合规经营的前提下丰富金融服务。(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参与单位: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临沂银保监分局)
35. 健全农村金融基础设施。深化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创新政银担合作机制,高水平建设临沂市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改革试验区,积极推动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综合信息平台建设与应用,为“三农”主体提供更多普惠性融资增信服务。(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参与单位:市农业农村局、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临沂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
36. 推动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以差异化监管引领银行机构加大普惠型涉农贷款投放,保持农村基础金融服务基本全覆盖。科技创新赋能助力金融服务,推动辖区各银行保险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提升应用大数据的特定场景批量获客、精准画像、自动化审批、及时服务的能力。(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参与单位:市农业农村局、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临沂银保监分局)
(十一)规范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37. 培育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开展房地产市场三年专项整治行动,整顿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维护住房租赁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参与单位:市市场监管局、临沂银保监分局、市委网信办)
四、持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十二)深入推动全民参保
38. 深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推进“社保政策你我他”宣传解读活动,开展政策找人专项行动,将更多符合条件人员纳入社保体系。(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9. 落实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按照上级统一部署,逐步调整全市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和待遇水平。(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参与单位:市财政局)
(十三)规范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40. 完善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落实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稳步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逐步缩小城乡低保标准差距,到2025年底,全市城乡低保标准比争取缩小到1.28:1以内。(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参与单位:市财政局)
41. 加强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健全针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人口,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群体等的专项救助政策或实施其他必要的救助措施。(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局、市医保局)
42. 完善社会救助管理。充分利用山东省社会救助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加强与住建、教育、医保、应急等部门信息互通共享和数据比对,实现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参与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大数据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教育局、市应急局、市医保局)
43. 大幅提升公益性岗位规模。落实政府兜底安置就业的职责,重点面向城乡困难群体、大龄人员,大幅提升公益性岗位规模。全面完成省下达我市的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安置任务,定向岗位设置,精准识别安置对象,规范组织上岗,促进充分就业、有效增收。(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参与单位:市财政局)
(十四)加强困难群体帮扶
44. 进一步提高困难群体救助保障标准。2022年,将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9类困难群众救助标准提高10%,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参与单位:市财政局)
45. 对生活困难的市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和困难职工实行帮扶救助。对收入水平低或因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因灾或重大意外造成生活困难的市级表彰奖励获得者进行帮扶救助。对现有在档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实施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子女助学和意外致困救助,对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和困难职工开展送温暖活动。(牵头单位:市总工会;参与单位:市财政局)
46. 落实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特别扶助政策。实行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加强扶助对象信息管理,确保政策落地。(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参与单位:市财政局)
(十五)完善医疗待遇保障机制
47. 稳步提高居民医保政府补助标准。在2021年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增加到580元的基础上,今后根据国家和省统一部署予以调整。(牵头单位:市医保局;参与单位:市财政局)
48. 健全待遇调整机制。稳步提高居民普通门诊保障水平,确保2025年最高支付限额在2020年基础上提高50%。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建立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制度。(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49. 巩固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进一步巩固住院待遇保障水平,居民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0%左右、职工达到80%以上,今后根据国家统一部署予以调整。(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50. 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推进以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为主的医保支付方式改革,逐步扩大医疗机构DRG付费覆盖范围,实现区域、机构、病种和医保基金全面覆盖。(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51. 推动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全面落实国家和省组织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进一步降低患者就医负担。积极推进药品医用耗材与医保资金直接结算,落实好带量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牵头单位:市医保局;参与单位:市财政局)
52. 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严格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依法推进医保基金监管体系建设,健全严密有力的基金监管机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创新医保基金监管方式,强化日常监管,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部门协同联动,形成监管合力,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惩处力度,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牵头单位:市医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