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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临沂这5女15男!

2022-04-08 09:45  来源: 河东法院

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我院决定对下列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

郑发展

性别

身份证号

3713111990****3497

案号

(2021)鲁1312执2223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未履行金额(元)

350000.00

住址

临沂市兰山区颐龙恒泰花园6号楼

邢茂常

性别

身份证号

3728011975****6036

案号

(2022)鲁1312执170号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未履行金额(元)

33540.00

住址

临沂市河东区汤河镇邢湖村385号

李德学

性别

身份证号

3728011975****6415

案号

(2022)鲁1312执176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未履行金额(元)

380000.00

住址

临沂市河东区阳光水岸8号楼

冯金刚

性别

身份证号

3707241982****031X

案号

(2022)鲁1312执188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未履行金额(元)

292000.00

住址

潍坊市临朐县冶源镇告老庄村59号

杨自伟

性别

身份证号

3713021988****291X

案号

(2022)鲁1312执200号

案由

罚金

未履行金额(元)

64000.00

住址

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汀香郡小区C5号楼2单元

杨一龙

性别

身份证号

3713221993****833X

案号

(2022)鲁1312执206号

案由

罚金

未履行金额(元)

180000.00

住址

临沂市郯城县沙墩镇蒋庄村

吴玉艳

性别

身份证号

3713121995****7129

案号

(2022)鲁1312执218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未履行金额(元)

8400.00

住址

临沂市河东区汤头办事处刘家五湖村119号

严家安

性别

身份证号

3728241971****4113

案号

(2022)鲁1312执245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未履行金额(元)

33800.00

住址

临沂市河东区新城花园4号楼4单元

李守栋

性别

身份证号

3713121988****5334

案号

(2022)鲁1312执247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未履行金额(元)

1600.00

住址

临沂市河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办事处庙前村495号

张德胜

性别

身份证号

3713121991****5716

案号

(2022)鲁1312执252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未履行金额(元)

300000.00

住址

临沂市河东区相公办事处相公庄二村

周晓婉

性别

身份证号

3713271990****2628

案号

(2022)鲁1312执252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未履行金额(元)

300000.00

住址

临沂市河东区相公办事处相公庄二村

王乐孝

性别

身份证号

3728011957****4811

案号

(2022)鲁1312执258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未履行金额(元)

3566.00

住址

临沂市河东区九曲办事处北王庄村

李恒明

性别

身份证号

2390051977****1057

案号

(2022)鲁1312执264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未履行金额(元)

176514.00

住址

临沂市河东区银桥街701号

马灯香

性别

身份证号

3713221983****8363

案号

(2022)鲁1312执264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未履行金额(元)

176514.00

住址

临沂市郯城县沙墩镇马陈埠村173号

司连科

性别

身份证号

3728011952****6218

案号

(2022)鲁1312执270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未履行金额(元)

15534.00

住址

临沂市河东区凤凰岭街道办事处司家庄村

刘小莉

性别

身份证号

3713221988****1344

案号

(2022)鲁1312执301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未履行金额(元)

213920.00

住址

临沂市河东区陶然东路与顺河路交会处盛世花城小区1号楼1单元

张传文

性别

身份证号

3704021987****6515

案号

(2022)鲁1312执307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未履行金额(元)

40125.00

住址

枣庄市市中区税郭镇上泥河村009号

褚海利

性别

身份证号

3704031989****5282

案号

(2022)鲁1312执307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未履行金额(元)

40125.00

住址

枣庄市市中区税郭镇上泥河村009号

杨关阵

性别

身份证号

3728331977****2132

案号

(2022)鲁1312执320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未履行金额(元)

50000.00

住址

山东省临沭县朱仓乡代庄35号

郑红雷性别男身份证号3713221993****7515案号(2022)鲁1312执320号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未履行金额(元)50000.00住址山东省郯城县泉源镇后段宅村

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举报电话:0539—8089081、15689575936,本院对举报人信息进行严格保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上述被执行人已被我院限制高消费,在完全履行法律义务前,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