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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起执行,我市调整参保缴费与待遇享受医保政策

2022-04-02 09:09  来源: 兰山医保

前期,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与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54号),我市予以转发,并鉴于当前疫情防控严峻形势和做好政策平稳过渡的要求,结合上级规定和我市实际,对我市具体执行鲁医保发〔2021〕54号文件中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关于职工医保参保缴费与待遇享受衔接政策

2022年为政策调整过渡期,继续执行我市原有政策,即:中断缴费的,接续缴费并按规定补缴中断费用的,补缴当年度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报销。我市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省里政策规定,一是对于参保单位因故中断缴费的,自中断缴费的次月起暂停支付其职工医保待遇;参保单位从补齐欠费和滞纳金的次月起,再恢复其职工医保待遇。但补缴中断期间医保费的,只计算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二是对于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的,自中断缴费的次月起暂停享受医保待遇,其中,中断缴费3个月(含)内,自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自参保缴费的当月起设置3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中断期间及等待期内均不享受医保待遇。

关于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与待遇享受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起,参保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医保关系的,超过3个月接续医保关系并参保缴费的,自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但补缴中断缴费期间费用的,只计算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欠费期间发生医疗费用不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

关于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

2023年度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调整为2022年9月至12月。以后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统一调整为每年的9月至12月。居民在集中缴费期按时参保缴费的,自次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在集中缴费期结束后缴费的,居民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后,设置3个月的等待期,等待期结束后才能享受医保待遇。2022年度居民医保缴费及待遇继续执行我市原政策规定,即3月1日(含)以后缴费的,需要缴纳个人部分和财政补助金额之和,待遇等待期为30天。

关于新生儿参保政策

2022年底前,继续执行我市原有规定,即新生儿出生超过6个月以上至12个月之间参保登记的,需缴纳个人缴费部分与财政补助部分之和,改为自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参保缴费年度的居民医保待遇。自2023年1月1日起,新生儿自出生当年6个月以内(含)办理居民新参保登记手续,按规定缴纳出生当年居民医保费后,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不缴纳出生当年医保费的,不能享受出生当年的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出生超过6个月以上至12个月之间参保缴费的,需缴纳个人缴费部分,自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参保缴费年度的居民医保待遇。

除对上述政策调整外,其他未涉及事宜均按鲁医保发〔2021〕54号要求于2022年4月1日起执行。各相关单位切实加强政策宣传力度,通过线上、线下等各种方式向参保单位及广大参保人员广泛宣传,并做好宣传引导和政策解释,提高参保人员的政策知晓率,确保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依法按时参保缴费,正常享受医保待遇。

省《通知》原文如下:

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与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各市税务局:

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切实解决各市参保缴费政策不统一、待遇享受衔接不顺畅等突出问题,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与待遇支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与待遇享受衔接政策

(一)统一首次参保与待遇享受政策。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参保职工自缴费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受参保地户籍限制,自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明确中断缴费与待遇享受政策。参保单位因故中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中断缴费的次月起暂停支付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单位从补齐欠费和滞纳金的次月起,恢复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补缴中断缴费期间费用的,只计算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的参照此规定执行,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设置3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含缴费当月,下同)。

(三)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与待遇享受政策。参保职工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至转出地缴费之月底。参保职工自转出地办理减员当月起,3个月内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并补缴中断缴费期间费用的,自参保缴费的当月起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转入地按规定支付其补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3个月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并参保缴费的,自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补缴中断缴费期间费用的,只计算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灵活就业人员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按照以上规定执行。

二、统一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

(四)统一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自2022年起,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按《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鲁医保发〔2021〕43号)规定执行,统一为每年的9-12月份。居民在集中缴费期按时缴纳保险费的,自次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次年1月1日后缴费的,居民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后,设置3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各市现行政策与此规定不一致的,可延期一年执行。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低收入人口和返贫致贫人口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设置待遇享受等待期。

(五)新生儿实行落地参保政策。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并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6个月的,自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12个月的,按普通居民缴费及享受待遇相应政策规定执行。

三、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和职工缴费基数“封顶保底线”执行时间

(六)全省统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参保职工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累计最低缴费年限按《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鲁医保发〔2021〕43号)规定执行,男职工为30年、女职工为25年,未达规定年限的统筹地区,2025年底前过渡到位。累计缴费年限含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具体认定参照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确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达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可按规定一次性缴费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保待遇;也可继续按月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期间按在职人员享受基本医保待遇。

(七)取消省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职工实际缴费年限的限定。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不再执行转入地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的限定。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从省外转入我省的,继续执行转入地实际缴费年限的规定。

(八)规范职工缴费基数“封顶保底线”执行时间。每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医疗保障局下发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平均工资)公告后,各统筹地区自公告之日的次月起,统一按公告的平均工资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封顶保底线”;公告之日的当月前(含公告当月)继续按上一年度公布的平均工资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封顶保底线”。

四、优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流程

(九)统一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流程。参保职工在省内设区的市内流动就业的,无需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由相关医保经办机构直接为其办理增、减员业务;参保职工省内跨统筹地区和跨省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各市要按照《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3号)中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范围对象、转移接续申请、手续办理、待遇衔接等内容要求,通过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或经办机构窗口提出申请,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线上办理。省内办理时限缩短至9个工作日,跨省转移办理时限缩短至15个工作日,实现“跨省通办”。

各市要根据本通知规定,调整当地相关政策,完善业务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2022年4月1日前实施。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