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日来,
全市公安机关和广大公安民警
闻令而动、担当作为,
依法严肃处理了多起涉疫情防控违法行为。
01
冒用他人健康码案例
2022年3月26日下午,徐某(男,48岁,蒙阴县人)驾驶车辆从外省返回蒙阴时,为逃避防疫检查,冒用他人健康码绿码截图,影响疫情防控工作措施落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蒙阴县公安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徐某予以行政拘留。
02
扰乱防疫秩序案例
2022年3月23日,朱某某(男,21岁,兰陵县人)从外地(疫情中高风险地区)驾车返回兰陵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命令、决定,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给疫情防控工作带来风险,并通过网络社交平台发布信息和图片公然辱骂疫情防控工作人员,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兰陵县公安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朱某某予以行政拘留。
03
擅自闯卡案例
2022年3月22日,徐某(男,46岁,蒙阴县人)不服从旧寨乡吕家庄村疫情检查站工作人员管理与劝阻,寻衅闹事,酒后驾驶车辆强行闯卡致可升降栏杆损毁,并随意外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蒙阴县公安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徐某予以行政拘留。
04
散布疫情谣言案例
2022年3月29日17时许,林某军(男,51岁,莒南县人)将虚假疫情言论发布至微信群内,后被多个微信群转发传播,引发辖区居民恐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莒南县公安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林某军予以行政拘留。
05
违反疫情防控管理案例
2022年3月24日,莒南县城某咖啡店工作人员郭某文(男,22岁,莒南县人)在接到县文旅局责令其门店暂停营业的通知后,仍违规开放咖啡店楼上的棋牌室擅自对外营业,造成人员聚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莒南县公安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郭某文予以行政拘留。
为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疫情防控秩序
提高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水平
临沂市公安局发布最新通告
临沂市公安局关于依法惩治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 告
为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疫情防控秩序,提高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公安机关将依法惩治下列违法犯罪行为:
一、拒不提供、隐瞒疫情防控必需的行程轨迹等信息的;伪造、变造、买卖核酸检测报告、健康码、行程码等证明资料,或者冒用、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酸检测报告、健康码、行程码等证明资料的。
二、拒不服从人民政府的指挥、安排,拒绝履行提前报备等防疫要求,阻碍或者妨害疫情防控人员实施登记、车辆检查、防疫、检疫、医学观察、强制隔离、疫区封锁、医疗物资调配运输等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相关措施的。
三、拒不执行人民政府疫情防控部门发布的疫情防控决定、命令、通告,擅自出入、冲闯封控区、管控区、防疫卡点或者在封控区、管控区、防疫卡点起哄闹事的。
四、妨害保障城市运行交通秩序和阻碍疫情防控物资运输、隔离转运车辆、执行任务的救护车、警车等应急救援车辆通行的。
五、以疫情防控为由侵犯他人与疫情防控无关的隐私,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或非法买卖、提供、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泄露疫情防控工作中知悉的个人隐私的。
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上述情形,可以拨打公安机关110报警电话举报。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临沂市公安局
2022年3月31日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
对违反疫情防控规定
妨害疫情防控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将依法打击
绝不姑息
请广大市民朋友
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规定
积极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