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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保局温馨提示: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务必及时缴费,以免影响医保待遇

2022-03-10 09:10  来源: 临沂医保

前期,省医保局等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与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54号),我市医保部门给予转发执行,并就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问题给予明确。自2022年4月1日起,我市统一执行全省参保缴费与待遇支付有关政策规定。这些规定,涉及到职工医保的参保缴费和待遇衔接、居民医保的集中缴费和待遇等待期、职工医保的最低缴费年限、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等方面。市医保局提醒广大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务必及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以免影响个人医疗保障待遇。

医保缴费责任进一步强化

鲁医保发〔2021〕54号文件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参保职工自缴费次月起享受相关医保待遇。参保单位中断缴费的,自中断缴费的次月起暂停支付其职工的医保待遇;参保单位自补齐欠费和滞纳金的次月起,恢复其职工的医保待遇。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但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重新缴费时设置3个月的待遇等待期。

简单总结:参保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必须按月足额缴纳医保费,暂停和恢复医保待遇都是次月生效。灵活就业人员欠费超过3个月且后期没连续补缴的,将会有3个月无法享受医保待遇。

执行新政策后,加大了用人单位的缴费责任。用人单位欠费的,自欠费次月起停止职工的医保待遇。补缴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的,只计算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但期间发生的医疗费不纳入报销范围。这就要求各用人单位,要连续足额为其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否则一旦发生欠费,将对个人的医疗保障产生影响。

居民医保将延长待遇等待期

按照我市原来的规定,居民医保集中征缴期一般在11月1日-12月31日,1月1日(含)以后缴费的,将有30天的待遇等待期;3月1日(含)以后缴费的,需要缴纳个人部分和财政补助金额之和,待遇等待期为30天。以2021年为例,如果居民在2021年3月9日参保缴费,实际缴费金额为280+580=860元(2022年为930元),同时要等到2021年4月8日以后才能正常享受医保待遇。这一规定今年将改变!

按照鲁医保发〔2021〕54号文件规定,参保居民集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时间为每年的9-12月。集中缴费期内按时参保缴费的,自次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未在集中缴费期内缴费的,居民缴纳个人当年度应缴费部分后,需要执行3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等待期结束后,才能享受我市居民医保规定待遇。

考虑到我市2022年度的集中缴费工作已经结束,根据省文件确定的各地可延期一年执行的精神,我市确定自2023年度居民医疗保险费征缴期执行此规定。即,自2023年度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2022年9-12月)开始,凡未在集中缴费期内缴费的,重新缴费时,在缴纳当年度个人应负担的医疗保险费后,有3个月的待遇等待期(含缴费当月),只有等到待遇等待期结束后方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如,某居民未在2022年9-12月期间缴纳2023年度医疗保险费,而2023年5月份因病重新缴费时,其正常享受医保待遇的时间为2023年8月1日,在此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能纳入报销。

需要注意的是,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并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6个月的,自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12个月的,按普通居民缴费及享受待遇相应政策规定执行。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低收入人口和返贫致贫人口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设置待遇享受等待期。

实践中发现,个别未连续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居民,往往在其本人、家属或子女发生重大疾病时,才想到应缴纳医疗保险费。省文件对此情形统一设置3个月的待遇等待期,对急需住院和报销的居民来讲,将产生较大影响。市医保局提醒广大居民,2023年起将增设3个月的待遇等待期,为了保障参保居民在患病时能及时享受医保报销待遇,请城乡居民务必在集中缴费期内及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具体参保缴费事宜,可及时联系有关征缴机构。

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更加规范

参保职工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至转出地缴费之月底。参保职工自转出地办理减员当月起,3个月内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并补缴中断缴费期间费用的,自参保缴费的当月起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转入地按规定支付其补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3个月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并参保缴费的,自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补缴中断缴费期间费用的,只计算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灵活就业人员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按照以上规定执行。

也就是说,不管是省内还是跨省转接医保关系,都要在3个月内办理完成,否则将会影响医保待遇。

医保缴费年限全省统一

《通知》取消了省内医保关系转移接续职工实际缴费年限的限定,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不再执行转入地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的限定。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从省外转入我省的,继续执行转入地实际缴费年限的规定。

省文件明确,全省执行统一的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男职工为30年,女职工为25年。凡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并享受退休职工相应的医疗保障待遇。对退休时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明确了两种解决办法:一是可按规定一次性缴费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保待遇。二是可继续按月正常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期间按在职人员享受基本医保待遇。

市医保局提醒,及时缴纳医疗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的法定义务。广大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应依法及时足额连续缴费,以免退休时因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而增加补缴负担,从而影响自身医保待遇。

省《通知》原文如下:

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与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各市税务局:

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切实解决各市参保缴费政策不统一、待遇享受衔接不顺畅等突出问题,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与待遇支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与待遇享受衔接政策

(一)统一首次参保与待遇享受政策。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参保职工自缴费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受参保地户籍限制,自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明确中断缴费与待遇享受政策。参保单位因故中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中断缴费的次月起暂停支付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单位从补齐欠费和滞纳金的次月起,恢复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补缴中断缴费期间费用的,只计算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的参照此规定执行,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设置3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含缴费当月,下同)。

(三)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与待遇享受政策。参保职工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至转出地缴费之月底。参保职工自转出地办理减员当月起,3个月内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并补缴中断缴费期间费用的,自参保缴费的当月起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转入地按规定支付其补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3个月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并参保缴费的,自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补缴中断缴费期间费用的,只计算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灵活就业人员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按照以上规定执行。

二、统一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

(四)统一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自2022年起,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按《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鲁医保发〔2021〕43号)规定执行,统一为每年的9-12月份。居民在集中缴费期按时缴纳保险费的,自次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次年1月1日后缴费的,居民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后,设置3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各市现行政策与此规定不一致的,可延期一年执行。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低收入人口和返贫致贫人口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设置待遇享受等待期。

(五)新生儿实行落地参保政策。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并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6个月的,自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12个月的,按普通居民缴费及享受待遇相应政策规定执行。

三、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和职工缴费基数“封顶保底线”执行时间

(六)全省统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参保职工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累计最低缴费年限按《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鲁医保发〔2021〕43号)规定执行,男职工为30年、女职工为25年,未达规定年限的统筹地区,2025年底前过渡到位。累计缴费年限含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具体认定参照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确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达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可按规定一次性缴费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保待遇;也可继续按月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期间按在职人员享受基本医保待遇。

(七)取消省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职工实际缴费年限的限定。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不再执行转入地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的限定。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从省外转入我省的,继续执行转入地实际缴费年限的规定。

(八)规范职工缴费基数“封顶保底线”执行时间。每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医疗保障局下发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平均工资)公告后,各统筹地区自公告之日的次月起,统一按公告的平均工资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封顶保底线”;公告之日的当月前(含公告当月)继续按上一年度公布的平均工资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封顶保底线”。

四、优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流程

(九)统一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流程。参保职工在省内设区的市内流动就业的,无需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由相关医保经办机构直接为其办理增、减员业务;参保职工省内跨统筹地区和跨省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各市要按照《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3号)中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范围对象、转移接续申请、手续办理、待遇衔接等内容要求,通过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或经办机构窗口提出申请,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线上办理。省内办理时限缩短至9个工作日,跨省转移办理时限缩短至15个工作日,实现“跨省通办”。

各市要根据本通知规定,调整当地相关政策,完善业务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2022年4月1日前实施。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