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临政字〔2022〕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理顺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权责事项,保持开发区强劲发展势头,根据《开发区机构职能编制配套政策(试行)》(鲁编办发〔2020〕47号)及《中共临沂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莒南经济开发区体制机制改革创新试点方案>的通知》(办字〔2019〕63号),市政府决定将一批行政权力事项赋予临港经济开发区行使。有关要求如下:
一、赋权范围及方式
按照“能放则放、应放尽放”原则,直接赋予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征收、公共服务、其他行政权力等7大类、285项行政权力事项(见附件)。
二、赋权承接
(一)全面做好事项承接。临港经济开发区要主动与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搞好对接,尽快建立承接运行、监督考核、跟踪评估等机制,完善审批信息系统,配备审批工作场所,配齐配强工作力量,确保事项接得住、管得好、用得顺。
(二)着力提升审批效能。要按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有关要求,深入推进行政审批“一次办好”改革,创新行政审批运行机制,实行全流程再造,精简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降低企业成本。要严格落实窗口建设、窗口服务及服务质量标准化等方面的要求,推动行政审批服务提速增效。
(三)全力保障过渡交接。设置过渡期,原则上为2个月的时间。过渡期内,由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准备开展审批服务工作所需的各类文件、档案资料、业务手册、服务指南、制式证明、证书等材料,一并转交临港经济开发区。
(四)及时做好更新公示。对赋予临港经济开发区的行政权力事项,要列入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权责清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山东省政务服务网和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门户网站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要建立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结合实际,对承接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按程序进行调整。
(五)明确事中事后监管权限。对临港经济开发区承接的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由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承担行政审批部门职责,莒南县相关部门承担监管部门职责。对临港经济开发区承接的其他市级行政权力事项,除临港经济开发区管辖范围内的“四上”企业、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区属国有企业等相关事项外,其余事项原则上由莒南县相关部门承担监管职责。莒南县、临港经济开发区要根据开发区体制机制改革精神,研究商定具体工作中的衔接配合机制。
三、保障措施
一是明确管理责任。临港经济开发区要对行使的市级行政权力规范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莒南县、临港经济开发区要按职责对临港经济开发区行使的行政权力事项创新监管方式、完善审管联动机制,对承接的事项逐一制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形成双方互联互通、紧密结合的监管工作格局,切实把监管责任落到实处。
二是强化跟踪指导。市直相关部门单位要对临港经济开发区行使市级行政权力情况进行定期复核,跟踪做好业务指导和培训,必要时可直接派员跟进辅导,防止出现审批事项脱节、监管缺位的情况。临港经济开发区、莒南县要自觉接受市直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复核,对发现的问题抓好整改落实。
三是强化评估检查。市委编办、市政府办公室、市商务局等部门要加强督导检查,定期评估事项运行情况。要根据督查评估结果,对确不适宜赋予临港经济开发区行使的管理权限,及时进行调整。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