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正式施行。明确要求垃圾分类投放,今后垃圾分类进入强制实施阶段。
《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将生活垃圾分为四类: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要求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按照规定的方式、时间和地点,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指定地点或者指定收集容器、设施。
这一条例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道路、广场、绿地、公园、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生活垃圾分类要求,指导、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行为,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起到示范带头作用。住宅小区、农村居住区建立健全社区、村党组织领导下,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业主等共同参与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机制。
条例还对收集与运输、处理与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与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其中,违反条例规定,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生活垃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