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提高
很多商家开始直播推销商品
随之而来的就是直播中
部分推销广告的虚假、夸大宣传
在临沂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的
广告监管执法案例中
就有一家企业因在直播中
发布违法广告被处罚
山东沂蒙绿康食品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案例详情
当事人通过快手平台直播过程中含有“送5G手机一部或五十寸防爆液晶电视一台,法拉利汽车来我直播间也只要两位数秒给你们”等虚假宣传内容,经查实,与实际情况不符。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等规定。
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2021年6月,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为进一步完善互联网广告监管制度
增强互联网广告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
促进互联网广告业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
市场监管总局在修订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
公开向社会征求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
明确将以互联网直播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跨境电商广告纳入《办法》调整范围;
明确将“发布展示”作为广告发布者的认定条件;
增加了对含有链接的广告、学前教育和中小学教育广告的专门规定,强化了互联网平台经营者责任;
进一步细化广告主、互联网广告经营者、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责任规定,明确了互联网平台经营者配合广告监测、协助监管、提供统计数据等义务;
按照《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行政处罚法》和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对《办法》的相关内容作了调整;
对广告代言人的管辖作了特别规定。
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对
违法广告的监管力度
严惩重处违法行为
“打击一个、震慑一片”
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