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气钢瓶等气瓶
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同时,气瓶也是危险性较大的
移动式特种设备
不仅需要我们安全规范使用
还要定期进行安全检验
没想到的是
居然还有不良企业
在气瓶检测上动“歪心眼”
在临沂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的
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中
就有一家气瓶检测公司
因不按要求检测气瓶
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被处罚
一起看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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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益安裕丰气瓶检测有限公司不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检测气瓶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案件详情
根据举报,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8日对临沂益安裕丰气瓶检测有限公司气瓶检测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出具的工业气瓶无原始检测记录、定期检验报告中水压试验结果为虚假数据、静态蒸发率检测时长达不到规范要求、在非核准的检测场地检测等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临沂益安裕丰气瓶检测有限公司不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检测气瓶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99000元、对负有气瓶主管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作出罚款49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建议发证机关吊销当事人生产许可和人员相应资质。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依法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诚信的检验、检测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三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在检验、检测中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但应当防止重复抽查。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
(一)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的;
(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
(三)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
(四)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
(五)泄露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六)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七)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
(八)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相关单位的。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格。
气瓶直接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气瓶检验机构各项检验检测活动
又是把住气瓶安全的重要关口
履行好法定义务则为安全增添了保障
不规范检验将会直接导致
存有隐患的气瓶流向市场
为安全生产埋下风险
市场监管部门将通过严格执法
重拳打击特种设备领域
违法违规行为
努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