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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个“不得”!临沂发布“双十一”消费警示!

2021-11-03 20:31  来源: 临沂市场监管

它来了

它来了

它带着数不清的商品

看不懂的规则

算不明白的折扣来了


今年的“双十一”活动已启动

不少电商平台加大促销力度

定金、尾款、满200减30”

“专属优惠券”……令人眼花缭乱

为了规范“双十一”网络集中促销行为

营造公平有序的网络竞争环境

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临沂市市场监管局发出关于

依法开展“双十一”网络

集中促销经营的警示

提出十个“不得”


“双十一”警示


为规范“双十一”网络集中促销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网络竞争环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根据《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全市网络交易经营者依法开展“双十一”网络集中促销经营活动提出以下警示:

一、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如:销售食品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

二、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商品或者服务。如:销售侵权假冒伪劣商品、野生动植物、勋章奖章纪念章、有毒有害物质、电子烟、专供特供商品等违禁品。

三、不得排除、限制经营者参加其它网络交易平台开展的促销活动。

四、不得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或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如:使用“销量第一”“全网最低价”“仅限今日”等表示。

五、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欺骗、误导消费者购买。

六、不得先涨价再打折,虚报特价揽客。

七、不得实施有价无货的欺诈行为。

八、不得因促销降低商品质量,借机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产品。

九、不得模糊或不明示标示优惠活动的限制使用范围、时间等附加条件。

十、不得采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等方式设置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对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行为,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将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