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我市发布《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是我市城市管理领域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出台,为我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提供了强大的法律依据,为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01、责任区制度
划定责任区域—
明确责任人、责任事项
《条例》要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应实行责任区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条例》规定,城镇道路、广场、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区域,以及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街巷、居民住宅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实行专业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同时,机场、车站、停车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铁路、隧道、河道、水域及沿岸,由管理单位负责;国道、省道由市人民政府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道、乡道由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储备土地由管护单位负责;待建土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建设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施工期间由施工单位负责;临街商户、各种摊点周围由经营者负责;其他建(构)筑物或者设施、场地等由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负责;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责任区的范围依据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用地范围划分,临街方向至人行道外沿,相邻方向至用地界线。责任区或者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确定。责任区跨行政区域导致责任不明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
此外,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履行保持责任区内地面及建(构)筑物外立面整洁,无乱扯乱挂、乱停乱放、乱种植等行为;做好责任区内清扫保洁工作,保持责任区内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渣土及其他废弃物;按照规定扫雪除冰;及时劝阻、制止损害责任区内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02、城镇容貌
迎来最新标准——
不可在阳台外、窗外任性堆放
在城镇容貌方面,《条例》要求,城镇道路两侧建(构)筑物的顶部、露天平台、阳台外、窗外、外走廊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堆放、吊挂、晾晒有碍城镇容貌的物品。同时,在城镇建(构)筑物外立面或者顶部架设管线,安装窗栏、太阳能热水器、空调外机、防盗网等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保持整洁、完好。
在城镇中设置户外广告牌、牌匾标识、标语牌和实物造型等,应当外形美观、安全牢固,不得影响城镇容貌,不得遮挡、影响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不得妨碍交通通行。存在陈旧毁损、色彩剥蚀等影响城镇容貌情形的,设置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修复、更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加固或者拆除。
03、环境卫生
走向规范化——
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卫生设施
在环境卫生方面,《条例》要求,县(区)人民政府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编制区域内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垃圾箱、洒水(冲洗)车供水器、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和环卫工人工作休息场所等环境卫生设施的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新建、改建公共厕所的,应当按照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设置厕位,并按照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和第三卫生间。公共厕所应当按照规范设置明显标志,由专人负责保洁,24小时免费对外开放。鼓励单位的内部厕所免费对外开放。
交通站点、居民住宅区、文化体育场所、商业区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04、法律责任
有损市容将被罚——
阳台外晾衣服最高罚两百
《条例》明确,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按照《条例》的规定执行。
违反《条例》规定,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不履行清扫保洁义务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警告或者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在城镇道路两侧建(构)筑物的顶部、露天平台、阳台外、窗外、外走廊等堆放、吊挂、晾晒物品,有碍城镇容貌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电力、有线电视、通信等各类管线、杆体、箱体的设置不符合城镇容貌标准的,或者因线路改造废弃的管线、杆体、箱体等设施未在规定时间内拆除并清理完毕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在城镇道路上设置隔离桩、地锁或者放置其他障碍物圈占道路、阻碍正常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在城镇道路两侧的公共场地设置隔离桩、地锁或者放置其他障碍物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审批的位置、规格、材质、期限等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在城镇中设置中小型户外广告、门店招牌,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规定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在城镇建(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立杆、树木等处非法张贴、悬挂、涂写、刻画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从事城镇临街树木、花卉、草坪栽培或者修剪等施工作业,施工或者养护单位未及时清除施工作业产生的渣土、枝叶等废弃物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