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如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未对入网餐饮服务
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案
当事人存在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 根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七百四十条(二)裁量基准1【从轻】之规定,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沂水市监行处字〔2020〕70091号),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1190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1053.29元;
罚没款合计120053.29元。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