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挂牌、无视红灯、
想停就停、想拐就拐、
任意变道调头、逆行随心所欲
.....
不守秩序的电动自行车,
已经成为影响交通安全的 “定时炸弹”
闯红灯
逆行
走机动车道
为提升电动自行车出行安全水平
9月1日起,临沂公安交警
部署开展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整治行动
行动中,围绕非机动车违法规律,科学部署警力,合理安排勤务,切实加大一线警力投入,采取定点执勤与流动巡逻相结合,日常管理与集中治理相结合、劝导与处罚相结合的工作方法,严查非机动车逆行、闯红灯、横穿马路、违法载人、占用机动车道等重点违法行为,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宣传一处、教育一群”的整治效果。
在查处过程中,民警发现有不少电动车车主为图一时方便,逆向行驶,险象环生。对此,民警对违法行为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非机动车体积小,机动灵活,这让非机动车驾驶人误认为自己逆行不会对他人造成多大影响。其实相反,正因为非机动车更灵活,一旦逆行,行人及车辆难以及时躲避,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同时,公安交警鼓足干劲,开足马力,全力推进路面电动自行车挂牌“清零”工作,加强路口查纠劝导力度,以点牵线带面,对过往的电动自行车逢车必检,对未挂牌的电动自行车车主,公安交警秉着“教育警告为主”的原则,对当事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并现场办理登记挂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山东省实施办法》第七十条规定,非机动车未登记上路的,处20元罚款。
临沂公安交警提醒广大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出行前按规定悬挂号牌,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行经路口时,要按照信号指示通行,严禁闯红灯、逆行、不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不按规定载人等违法行为,安全文明出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山东省实施办法》第七十条,非机动车未登记上路的,处20元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非机动车驾驶人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处以20元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处20元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四)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非机动车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处20元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处20元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非机动车不服从交警指挥的,处50元罚款。
提醒每一位交通参与者
文明出行、遵守交通法规
为创建文明城市
营造良好的交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