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关注微信公众号
下载APP
我要爆料
首页顶部广告

非法上访!临沂兰山李某被刑拘!

2020-09-07 07:56  来源: 兰山公安

兰山公安

依法上访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但并不意味着上访者就可任性为之。

案情回顾

2015年起,兰山区李官镇李某三多次反映该镇某村干部贪污受贿有关问题,兰山区纪委依法依纪对其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并做出处理,同时按照规定对李某三进行答复。为继续制造影响,李某三先后两次非法上访,并于2020年7月13日到李官镇党委扰乱办公秩序。2020年8月25日,经兰山公安分局全面调查取证,依法对李某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群众信访须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非正常信访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主要有:

1.越级走访;

2.信访问题已经解决或者信访案件已经依法终结,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缠访闹访;

3政法机关判决、裁定、决定等法律文书生效后,或者案件仍处于法律程序办理中,以到有关国家机关缠访闹访,故意扰乱单位秩序或者社会秩序,威胁、侵犯政法机关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等非法手段,给相关政法机关施加压力;

4.以信访或者信访代理为名,借机敛财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

5.捏造、歪曲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

6.煽动、串联、胁迫、雇佣、资助、幕后操纵他人信访以及违反规定组织或者煽动组织规模性集群体访;

7.在机关办公场所周边、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或者重要活动场所,或者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线)、警戒区;

8.未经许可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静坐、列队行进、呼喊口号、散发传单、拉挂横幅、张贴标语等方式表达诉求,或者以拦截车辆、堵塞道路、攀爬物体、裸露身体等方式制造社会影响;

9.在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边、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公私财物,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10.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以自伤、自残、自杀相要挟,或者扬言实施杀人、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违法犯罪活动;

11.信访过程中侵犯国家工作人员人身权、财产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威胁、侮辱、谩骂、殴打国家工作人员,非法限制国家工作人员人身自由;

12.以网络、电话、短信等形式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骚扰,或者以围堵纠缠、非法进入住宅等方式干扰国家工作人员正常生活;

13.向境内、境外组织或者媒体发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

14.多人就同一信访事项到信访接待场所走访,拒不按照规定推选信访代表;

15.在信访过程中或者借信访名义实施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

有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提醒

信访诉求必须依法、理性表达,绝不要心存侥幸,肆意触犯法律底线。合理合法的诉求只有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才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无理上访、重复上访、越级上访占不到半点便宜,任何形式的非访、缠访、闹访以及扰乱滋事等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更重要的是,非法上访违法犯罪个人信息永久记录,还将影响子女等直系亲属的政审,从而影响考学、入党、征兵、报考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等,扰乱社会秩序,最终害人害已。


信访是公民的权利,

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无可厚非,

但公民必须依法合理表达诉求,

非法上访不但不能解决问题,

反而要承担法律责任。

非法信访,

耽误自己,

也影响孩子的一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