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山公安
依法上访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但并不意味着上访者就可任性为之。
案情回顾
2015年起,兰山区李官镇李某三多次反映该镇某村干部贪污受贿有关问题,兰山区纪委依法依纪对其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并做出处理,同时按照规定对李某三进行答复。为继续制造影响,李某三先后两次非法上访,并于2020年7月13日到李官镇党委扰乱办公秩序。2020年8月25日,经兰山公安分局全面调查取证,依法对李某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群众信访须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非正常信访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主要有:
1.越级走访;
2.信访问题已经解决或者信访案件已经依法终结,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缠访闹访;
3政法机关判决、裁定、决定等法律文书生效后,或者案件仍处于法律程序办理中,以到有关国家机关缠访闹访,故意扰乱单位秩序或者社会秩序,威胁、侵犯政法机关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等非法手段,给相关政法机关施加压力;
4.以信访或者信访代理为名,借机敛财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
5.捏造、歪曲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
6.煽动、串联、胁迫、雇佣、资助、幕后操纵他人信访以及违反规定组织或者煽动组织规模性集群体访;
7.在机关办公场所周边、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或者重要活动场所,或者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线)、警戒区;
8.未经许可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静坐、列队行进、呼喊口号、散发传单、拉挂横幅、张贴标语等方式表达诉求,或者以拦截车辆、堵塞道路、攀爬物体、裸露身体等方式制造社会影响;
9.在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边、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公私财物,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10.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以自伤、自残、自杀相要挟,或者扬言实施杀人、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违法犯罪活动;
11.信访过程中侵犯国家工作人员人身权、财产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威胁、侮辱、谩骂、殴打国家工作人员,非法限制国家工作人员人身自由;
12.以网络、电话、短信等形式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骚扰,或者以围堵纠缠、非法进入住宅等方式干扰国家工作人员正常生活;
13.向境内、境外组织或者媒体发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
14.多人就同一信访事项到信访接待场所走访,拒不按照规定推选信访代表;
15.在信访过程中或者借信访名义实施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
有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提醒
信访诉求必须依法、理性表达,绝不要心存侥幸,肆意触犯法律底线。合理合法的诉求只有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才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无理上访、重复上访、越级上访占不到半点便宜,任何形式的非访、缠访、闹访以及扰乱滋事等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更重要的是,非法上访违法犯罪个人信息永久记录,还将影响子女等直系亲属的政审,从而影响考学、入党、征兵、报考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等,扰乱社会秩序,最终害人害已。
信访是公民的权利,
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无可厚非,
但公民必须依法合理表达诉求,
非法上访不但不能解决问题,
反而要承担法律责任。
非法信访,
耽误自己,
也影响孩子的一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