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9月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山东辉煌食品有限公司、临沂市创兰食品有限公司、山东大山食品有限公司因涉嫌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被重罚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案情简介 山东辉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辉煌之星混合水果罐头”(规格:860 克/瓶)300 箱,销售单价 35 元/箱,货值金额 10500 元。于 2019 年 8 月 22 日提供整改报告,已将该批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销毁。 案件性质 当事人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有关规定,构成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相关规定及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涉案产品未被销售,并及时销毁,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规定,对当事人按“从轻”阶次给予处罚。 综上,临沂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山东辉煌食品有限公司处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十倍罚款10.5万元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30 日,临沂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临沂市创兰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在成品库检查时发现存放有两种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紫菜产品。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两种涉案食品实施了“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 现查明,上述两种涉案食品“紫菜”临沂市创兰食品有限公司分别于2019年7月25日和28日生产,货值金额共计 30600元;因上述产品被查封,当事人还未及售出,故未产生违法所得。 案件性质 当事人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有关规定,构成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相关规定及鉴于当事人主观上明知提前标注生产日期是违法的而仍故意提前标注,货值较大,生产的同类紫菜产品曾于2018年因标签不合格问题被沂水县食药监局处罚过,上述产品未销售,根据《听证报告》的处理意见和建议,决定按照《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码5的规定,按“从轻”阶次给予当事人处罚,并决定对用于上述涉案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不予没收。 综上,临沂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临沂市创兰食品有限公司没收违法生产的上述两种“紫菜”产品合计68袋;并处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十倍罚款30.6万元,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案情简介 山东大山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了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谷欣糖水什锦罐头 280 箱,货值金额共计12600元。现当事人已将涉案产品全部销毁,未出厂销售,未产生违法所得。 案件性质 当事人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有关规定,构成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相关规定及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临沂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山东大山食品有限公司处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十倍罚款12.6万元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后果较小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 (二)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三)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社会救助对象有违法行为的; (四)举报重大违法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查处效果明显的;
山东辉煌食品被罚款10.5万元
临沂市创兰食品被罚款30.6万元
山东大山食品被罚款12.6万元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