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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顺利执结一起邻里排除妨害纠纷案

2019-07-01 11:30  来源: 魅力临沂

    临沂在线讯(隋浩)申请执行人赵某1与被执行人赵某2,系比邻而居的邻居。赵某1房屋东临的土地原系赵某2的父亲承包的果园,承包期于2008年年底到期,到期后该土地上栽种的树木、加盖的猪圈并没有拆除。2011年,因村里规划建设小区使用了赵某1的土地,经村委研究,将上述土地使用权划归赵某1所有。因赵某2拒不退出土地,赵某1于2018年8月诉至该院。该院于2019年1月作出判决,判决赵某2停止侵害,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除树木和建设的猪圈,向赵某1返还土地。判决生效后,赵某2未履行。赵某1于5月17日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团队依法向赵某2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履行法律义务,并告知其逾期不履行的法律后果,赵某2未按要求履行。经执行法官隋浩带领执行干警多次前往赵某2住处沟通,赵某2仍拒不履行。该院依法于6月14日张贴了退出土地的公告,要求赵某2于6月17日前自动履行,否则将强制执行,赵某2仍未履行。

 
    为了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打通执行的最后一公里,执行团队决定强制清除树木和猪圈,退出土地,并依法决定对赵某2采取拘留、罚款的司法强制措施。6月20日,在对赵某2采取拘留措施过程中,赵某2表示愿意履行义务,并于6月22日清除了树木和猪圈,向赵某1返还了土地,本案顺利执结。
    6月24日,赵某2向法院递交了具结悔过书,为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并认识到自己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严重性,表示一定吸取教训,请求法院给予一次改正的机会,从轻或免除处罚。 
    因赵某2拒不履行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六)项规定,鉴于其自动履行了清退义务,悔过态度诚恳,最终法院决定对其予以罚款10 000元的强制措施,罚款已于6月25日主动缴纳。
    法官寄语: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应互谅互让,共建和谐关系,共享文明成果。法律是日常生活中的行为规范和不可触碰的底线,应该树立法治意识,发生纠纷应寻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抗拒履行、逃避法律义务是无视法律权威和法律尊严的表现,最终只能接受法律的制裁。知法、守法、遵法,用法,才能让自己的生活越过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