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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沂河、祊河!临沂市发布重要通告

2019-06-12 16:42  来源: 魅力临沂 作者: 临沂市农业农村局、临沂新闻

      
    为保护和改善我市主城区全民所有的水域生态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临沂市农业农村局联合临沂市公安局正式下发《关于在临沂市主城区重要水域禁止违法违规涉渔活动》的通告,全文如下:
临沂市农业农村局  临沂市公安局
关于在临沂市主城区重要水域禁止违法违规涉渔活动的
通  告 
    为保护和改善我市主城区全民所有的水域生态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推进全市水域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行政处罚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就我市主城区重要水域禁止有关违法违规涉渔活动事项通告如下。
    一、水域范围
   沂河,自长春路(北外环)沂河大桥至刘家道口拦河闸全民所有的水域;祊河,自角沂橡胶坝至三河口全民所有的水域。
    二、禁止以下行为
    未经批准从事捕捞活动;
    使用炸鱼、电鱼、毒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
    使用绝户网、迷魂阵、地笼及其他禁用的渔具捕捞;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
    “三无”船舶从事渔业活动;
    其他违法违规涉渔活动。
    三、法律责任
    未经批准在主城区重要水域范围内从事捕捞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渔具和违法所得,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凡无船名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而从事渔业活动的船舶,依照《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船主处以船价两倍以下的罚款,并予以没收。凡未履行审批手续非法建造、改装的渔船,一律予以没收。
    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对当事人(所有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的,严厉打击,市级涉黑举报电话:0539-8102782。
    四、鼓励、保护人民群众检举揭发涉渔违法违规活动及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电话:0539-8202209。
    五、通告自6月1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临沂市农业农村局    临沂市公安局
2019年6月10日
    违法违规涉渔行为有哪些危害?
    河湖生态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支撑。
    违法违规涉渔活动破坏生态环境。非法电鱼、毒鱼、使用迷魂阵、绝户网、地笼等违规网具捕捞行为,危害性极大,河中鱼虾不分种类、不分大小、均难逃其“网”,是对水中鱼虾的“灭绝”性捕捞、扑杀,其中非法电鱼对水中浮游生物和水生生物具有极大的杀伤性,严重破坏了生态循坏,甚至造成“死水”现象,引起蓝藻泛滥、水质恶化问题。
    违法违规涉渔活动影响城市形象。
    目前,沂河、祊河两岸已经成为临沂市民休闲健身的重要场所,广大市民对河道环境十分关注。涉渔违法违规行为,给河道景观减了分、抹了黑,经常有群众拨打“12345”或通过媒体平台向社会发布违法违规涉渔活动信息,可以说,违法违规涉渔行为已经给我市对外形象带来了负面影响。
    违法违规涉渔活动危害社会治安。
    非法设置的养鱼网箱和违规网具,不仅影响了河道航行安全,也影响了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近年来,我市发生了多起因违法违规涉渔活动而发生的人身安全事故。其中,在沂河主城区段就有游泳爱好者因被非法放置的网具缠绕,而溺水身亡的事故;在沂南、平邑等县区也发生过因非法电鱼,而导致电鱼者本人触电身亡的事故,教训十分惨痛。
    市民发现违法违规涉渔行为可拨打0539-8202209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