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通报和反洗钱调查情况,腐败洗钱活动方式不断更新且更加隐蔽,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一般不使用本人银行账户,多使用配偶、子女、近亲属或特定关系人的账户,或利用其它渠道获取的他人信息在多家银行开立多个银行账户,倾向于在中小型银行开户、散存、转移赃款。
二是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或地下钱庄转移赃款,用于购置房产、购买理财产品等;将赃款用于资助子女出国留学、就业和生活资金;通过本人或亲友设立空壳公司,伪装成合法经营收入方式掩饰、隐瞒赃款性质。
三是资金交易途径主要包括现金、转账、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金融业务,也有银证转账、银保转账等购买证券基金、理财产品等,涉及与证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的资金往来,还有利用银行保险箱业务,藏匿贵金属和字画。
四是资金交易用途常体现为工资、个贷还款、pos机消费、基金理财、保险费、购买房地产等。
五是受贿人在收受行贿资产后,为掩人耳目,授意行贿人帮助其将财产转移、隐匿至他人名下,受贿人及其近亲属或关系密切人需要时直接使用,无须承担风险,此类犯罪手法在近几年才出现,其隐蔽性更强,给案件侦办的调查取证工作制造了更大的困难和障碍。
案例:
2006年4月至2013年5月,时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某局局长梁某(另案处理)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贪污公款并持有来源不明巨额财产,从2009年起,梁某将上述犯罪所得赃款交给其妻子王某管理。王某以亲戚及朋友蓝某、陆某等人名义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多家银行开立16个账户,购买理财产品进行投资,理财本金共计人民币2325.93万元,理财收益累计256.65万元。上述16个银行账户均为王某代理开立或陪同账户持有人本人到银行开立,全部银行卡均由王某设置密码并实际控制,账户内资金均非账户持有人所有或提供。
2015年7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王某明知其丈夫交其保管的巨额资金来源与性质,仍利用他人名义开立多个账户,购买理财产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判决王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