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在线讯(刘欣)4月19日上午,临沂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临沂市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和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有关情况。截至今年4月10日,全市共检查定点协议机构2794家、约谈限期整改定点协议机构416家、暂停及解除定点协议机构125家,行政处罚55家;向司法机关移送欺诈骗保人员3名,追回医保基金552.0966万元。
市医保局组建成立后,于今年3月10日部署各县区医保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欺诈骗保交叉稽查行动。这次交叉稽查行动范围广、时间长、力度大,自3月中旬开始,至6月底前结束,以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参保人员为主要检查对象,以住院和门诊服务、药店购药服务为检查重点,重点打击五类恶意骗取医保基金的欺诈骗保行为。全市医保部门压实工作责任,深入筛查核实案件线索,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收到了比较明显的效果。
截至今年4月10日,全市共检查定点协议机构2794家、约谈限期整改定点协议机构416家、暂停及解除定点协议机构125家,行政处罚55家;约谈参保人86人,暂停医保结算9人,行政处罚4人,向司法机关移送欺诈骗保人员3名,追回医保基金552.0966万元,形成了强大声势和高压态势。
下一步,临沂市自4月份开始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专项治理。2019年将利用8个月的时间,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治理,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常态化,持续加大打击力度,保持严厉打击欺诈骗保的高压态势。专项治理既包括定点医疗机构,也包括定点零售药店;既包括公立医疗机构,也包括民营医疗机构;既有医药机构,也有参保人员。检查范围涵盖全市2137家定点医药机构和全部参保人员。
关于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3月28日,省医保局、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山东省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在此基础上,临沂结合本地实际,提出了贯彻落实意见,对奖励范围、奖励认定、奖励标准、奖励程序、相关责任均作了规定。
奖励范围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人可以直接向所在地医疗保障部门进行举报,也可以向上级医疗保障部门进行举报。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参保人员等涉嫌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的举报,提供相关证据及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予以奖励。
奖励认定
举报人可实名举报,也可匿名举报。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提供真实身份证明以及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举报行为。匿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不提供其真实身份的举报行为,如举报人希望获得举报奖励,须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实施细则》区分定点医药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保人员和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不同主体,分别确定了举报奖励的情形,主要包括:虚构医药服务,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盗刷和冒用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虚假上传或多传医保结算信息;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记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等医疗保障相关服务;串换药品、耗材、物品、诊疗项目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等行为。
奖励标准
举报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将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同级政府预算,物质奖励按照举报线索中查实欺诈骗保金额的一定比例,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予以奖励,最高额度10万元。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参保人员、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及其他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分别按不超过3%、3%、5%、5%、2%的比例予以奖励。因举报使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停止拨付,避免医疗保障基金损失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奖励200元;1000元至5000元的,奖励500元;5000元至10000元的,奖励800元;10000元以上的奖励1000元。
奖励程序
医疗保障部门在举报线索查结后15日内,通知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对同一事实进行举报的,按举报时间、内容确定第一举报人为奖励对象;联名举报的,按一个举报人奖励额度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相关责任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