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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吊销驾照!这63人被临沂交警曝光!全省都在严查!

2019-03-25 08:47  来源: 魅力临沂 作者: 山东交警、罗庄交警

    为有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全省交警围绕源头、城市、公路、农村四大战场,加强源头隐患排查治理,加强严重交通违法查处,维护良好的公共秩序和交通环境,省公安厅决定自3月18日以来至4月30日,在全省集中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净化行动。
    全省公安交警齐出动查什么?其实不用多讲,大家都懂的,只需要抓住重点: 不违法即可。
    警灯闪耀、卡点设立,对交通违法者会带来有效震慑,但是仍有部分驾驶人,顶风作案!公安机关将依法对63名涉嫌酒驾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3月19日,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罗庄大队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在法定期间内接受处理的63人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被公告人员可以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有关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被公告的这63人里,有的因酒驾被处罚过,不知悔改再次酒驾,有的没取得驾驶证,有的驾驶证被吊销,有的车辆没有交强险、没经过安全技术检验,有的开的是无牌车、套牌车、报废车……
    下面12人,拟处行政拘留
    2013年12月25日13时55分,马红卫(身份证号3728011967****1013),在罗庄区沂河路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拟决定对马红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
    2014年10月24日21时33分许,马克利(身份证号3728011966****0017),在滨河大道与金七路路口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拟决定对马克利处以行政拘留十日。
    2014年11月14日13时49分许,耿瑞杰(身份证号3728231966****2419),在罗庄区双月园路路口实施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我局拟决定对耿瑞杰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2015年6月3日09时40分许,王义仁(身份证号3728221973****1752),在罗庄区绣花城路以南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拟决定对王义仁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2015年6月21日15时57分许,王成旭(身份证号2303031962****5237),在罗庄区通达南路实施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我局拟决定对王成旭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2015年6月28日15时许,孙洪海(身份证号3728011975****2852),在罗庄区临册路实施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我局拟决定对孙洪海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2016年12月29日11时许,王坤洲(身份证号3728221980****171X),在罗庄区206国道实施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我局拟决定对王坤洲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2017年7月12日22时30分许,庞斌(身份证号3728011979****3232),在罗庄区湖东路,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拟决定对庞斌处以行政拘留十日。
    2017年8月30日22时许,李久胜(身份证号3713221981****8837),在罗庄区工业北路,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拟决定对李久胜处以行政拘留十日。
    2018年9月14日21时许,梁洪光(身份证号3728011977****233X),在罗庄区罗四路与湖北路路口时,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拟决定对梁洪光处以行政拘留十日。
    2018年5月10日22时许,贾志伟(身份证号3713021983****165X),在罗庄区化武路,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拟决定对贾志伟处以行政拘留十日。
    2019年1月11日14时许,王国富(身份证号3713221988****221X),在罗庄区省道232线,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拟决定对王国富处以行政拘留十日。
    因上述人员未在法定期间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上述人员可以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
2019年3月19日
    下面9人,拟处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013年12月25日13时55分许,马红卫(身份证号3728011967****1013),在罗庄区沂河路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马红卫罚款1000元,并处吊销马红卫机动车驾驶证。
    2014年10月24日21时33分许,马克利(身份证号3728011966****0017),在滨河大道与金七路路口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马克利罚款1000元,并吊销马克利机动车驾驶证。
    2014年11月14日13时49分许,耿瑞杰(身份证号3728231966****2419),在罗庄区双月园路路口实施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耿瑞杰罚款5000元,并处吊销驾驶证。
    2015年6月21日15时57分许,王成旭(身份证号2303031962****5237),在罗庄区通达南路实施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王成旭罚款5000元,并处吊销驾驶证。
    2016年12月29日11时许,王坤洲(身份证号3728221980****171X),在罗庄区206国道路段实施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王坤洲罚款5000元,并处吊销驾驶证。
    2017年7月12日22时许,庞斌(身份证号3728011979****3232),驾驶机动车行至罗庄区湖东路路段时,实施了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庞斌罚款1000元,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017年8月30日22时许,李久胜(身份证号3713221981****8837),在罗庄区工业北路,实施了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李久胜罚款1000元,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018年5月10日22时许,贾志伟(身份证号3713021983****165X),在罗庄区化武路,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贾志伟罚款1000元,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019年1月11日14时许,王国富(身份证号3713221988****221X),在罗庄区省道232线,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之规定,本机关拟对王国富罚款1050元,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因上述人员未在法定期间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上述人员可以向本机关提出申辩、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申辩、听证的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9年3月19日
    下面42人,拟处罚款
    2014年1月3日13时许,马真友(身份证号3728011975****233X),在罗庄区双月园路,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大队拟对马真友罚款1000元,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
    2014年01月28日14时许,张爱杰(身份证号3728221979****2210),驾驶机动车在罗庄区罗五路,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我大队拟对张爱杰罚款2000元。
    2014年2月2日13时许,许勇猛(身份证号3713241990****4937),驾驶机动车行至罗庄区沂河路与通达南路路口时,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大队拟对许勇猛罚款1000元,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
    2014年2月5日14时10分许,张培松(身份证号3713111981****2616),在罗庄区沂河路与通达路路口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我大队拟对韩继宝罚款2000元。
    2014年2月6日15时05分许,韩继宝(身份证号3728011956****2338),在罗庄区沂河路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我大队拟对韩继宝罚款2000元。
    2014年3月17日20时50分,王军钊(身份证号3713111986****2357),在罗庄区沂河路与沂州路路口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大队拟对王军钊罚款1000元,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
    2014年10月31日21时许,张金标(身份证号3728011956****3414),在罗四路与文化路路口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我大队拟对张金标罚款4100元。
    2014年11月12日21时35分许,杨高峰(身份证号3713111990****3595),在罗六路与双月园路路口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号牌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我大队拟对杨高峰罚款4000元。
    2015年6月30日22时44分许,徐波波(身份证号3728011979****313X),在罗庄区通达路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我大队拟对徐波波罚款2200元。
    2015年7月3日14时40分许,孙士义(身份证号3728011964****3412),在罗庄区南外环路与通达路路口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我大队拟对孙士义罚款2000元。
    2015年6月3日09时40分许,王义仁(身份证号3728221973****1752),在罗庄区绣花城路以南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大队拟对王义仁罚款3000元,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
    2015年5月25日20时30分许,张建成(身份证号3728011966****2616),在沂河路与通达路路口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我大队拟对张建成罚款1200元。
    2015年3月23日18时许,王玉明(身份证号3728011968****2815),在罗庄区通达南路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我大队拟对王玉明罚款2000元。
    2015年6月28日15时许,孙洪海(身份证号3728011975****2852),在罗庄区临册路实施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我大队拟对孙洪海罚款6000元。  
    2016年5月22日14时10分许,李红星(身份证号3728011967****3411),在罗庄区湖东路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我大队拟对李红星罚款2000元。
    2016年7月10日0时许,刘跃胜(身份证号3728011969****3110),在罗庄区宝泉路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的车辆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我大队拟对刘跃胜罚款2000元,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
    2016年6月18日0时20分许,吴红利(身份证号3713251981****661X),在罗庄区清河南路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随车携带驾驶证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之规定,我大队拟对吴红利罚款1050元,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
    2016年5月20日13时10分许,薛彦顺(身份证号2310031969****1611),在罗庄区湖东路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大队拟对薛彦顺罚款1000元,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
    2016年02月25日13时30分许,尹明广(身份证号1330291970****3615),在罗庄区工业北路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随车携带驾驶证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之规定,我大队拟对尹明广罚款1050元,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
    2016年11月21日10时17分许,张号山(身份证号3713241974****1919),在罗庄区褚黄路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之规定,我大队拟对张号山罚款2200元。
    2017年08月25日22时50分许,李正政(身份证号3713111991****4455),在罗庄区龙潭路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我大队拟对李正政罚款2000元。
    2017年12月22日10时许,郭磊(身份证号3713241983****8434),在罗庄区沂州路南段,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我大队拟对郭磊罚款2000元。
    2017年7月21日21时许,张辉(身份证号3713111987****3134),在罗庄区工业街,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大队拟对张辉罚款1000元,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
    2017年7月22日22时许,刘俊桥(身份证号3713111988****2853),在罗庄区工业北路,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我大队拟对刘俊桥罚款2000元。  
    2017年9月14日22时40分许,李海波(身份证号3728011979****2314),在罗庄区工业街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我大队拟对李海波罚款2000元。
    2017年5月29日21时32分,王发刚(身份证号3713251972****3019),在罗庄区湖东路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我大队拟对王发刚罚款2000元。 
    2017年07月18日11时许,白云华(身份证号3728011954****3415),驾驶机动车行至罗庄区龙潭路路段时,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未悬挂号牌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我大队拟对白云华罚款1700元。
    2017年9月19日12时许,王振宇(身份证号3713111991****3273),在罗庄区罗七路,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大队拟对王振宇罚款1000元,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
    2017年12月21日21时许,王春用(身份证号3713241985****3419),驾驶机动车行至罗庄区湖东路路段时,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大队拟对王春用罚款1000元,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
    2017年12月22日13时许,于洪强(身份证号37280111979****3111),在罗庄区工业路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我大队拟对于洪强罚款2000元。
    2017年12月12日15时20分许,李洪宝(身份证号3713111981****2691),驾驶机动车行至罗庄区三德路路段时,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大队拟对李洪宝罚款1000元,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
    2017年8月13日22时许,陈一强(身份证号3728011970****3170),在罗庄区工业路,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大队拟对陈一强罚款1000元,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
    2017年10月24日22时许,陈振友(身份证号3713021989****2295),在罗庄区通达路,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大队拟对陈振友罚款1000元,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
    2018年3月12日15时08分许,吴玉强(身份证号3728011958****2355),在罗庄区湖北路,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随车携带驾驶证,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之规定,我大队拟对吴玉强罚款1100元,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
    2018年05月2日15时许,刘强(身份证号2206211979****1315),在罗庄区湖北路,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我大队拟对刘强罚款1500元。
    2018年7月16日20时许,张艳滨(身份证号3713111985****3436),在罗庄区付册路,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大队拟对张艳滨罚款1000元,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
    2018年9月14日21时许,梁洪光(身份证号3728011977****233X),在罗庄区罗四路与湖北路路口时,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大队拟对梁洪光罚款1000元,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018年11月13日15时许,颜廷江(身份证号3713221987****8856),在罗庄区省道232线,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大队拟对颜廷江罚款1000元,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
    2018年12月29日14时许,王新峰(身份证号3728221980****8818),在罗庄区省道232线,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大队拟对王新峰罚款1000元,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  
    2019年01月28日15时许,上官修楼(身份证号3728011975****3113),在罗庄区北沂堂村路段,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我大队拟对上官修楼罚款2000元。
    2019年2月12日15时许,吴世平(身份证号3713241978****0715),在罗庄区荆山村路段,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大队拟对吴世平罚款1000元,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
    2019年01月16日14时许,舒兆勇(身份证号3728221963****271X),在罗庄区206国道,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大队拟对舒兆勇罚款2500元,收缴机动车。
    因上述人员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上述人员可以向本机关提出申辩和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罗庄大队
2019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