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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临沂市物业服务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2019-01-08 09:04  来源: 魅力临沂 作者: 临沂市住建局

    为贯彻落实好《临沂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关于明确临沂市物业服务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临价费发[2018]173号)的有关规定,针对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现就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关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范围问题
    按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主要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按照《条例》第十六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住宅小区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及变电、二次供水、换热、燃气调压等设施设备,不属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
    关于住宅、车位、停车收费的问题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标准,继续执行临价费发(2011)195号规定标准一年。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基准价200元/月/车位标准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
    其  它  有  关  问  题
    普通住宅交付后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控制空置收费标准至交费日空置期满6—12个月的,以2018年7月1日为界,之后时间段按省规定最高不超过60%交纳,之前时间段按100%交纳;至交费日空置期满12个月以上的,以2018年7月1日为界,之后时间段按省规定最高不超过60%交纳,之前时间段按80%交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临时停放机动车,2小时内免收停车费,超过2小时的收费标准2元/小时,24小时(一个收费周期)内最高收费12元。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入以及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归全体业主共有,由业主大会决定其使用方式和用途;未作决定的,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作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的活动经费或者折抵物业公共服务费。属于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的,其收益资金可以优先用于折抵物业公共服务费。
    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保管前款规定的收益资金的,除扣除相应的管理费和税费外,不得挪作他用。管理费按20%比例扣除。
    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