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乡下老家土菜馆(闫茂波)行政处罚决定书
(莒南)食药监食罚〔2018〕233号
当事人:莒南县乡下老家土菜馆(闫茂波)
营业执照注册号:371327600468487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3713270009808
违法事实:经调查,莒南县乡下老家土菜馆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相关证据: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和现场照片,《询问调查笔录》,召回通知书、照片和整改报告,《检验报告》等。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本局认为: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决定作出如下处罚: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莒南天韵餐饮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莒南)食药监食罚〔2018〕232号
当事人:莒南天韵餐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树芳;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MA3CLHMT14;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3713270018745;
违法事实:经调查,莒南天韵餐饮有限公司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相关证据: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和现场照片,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等。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本局认为: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决定作出如下处罚: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莒南县洙边供销合作社胡家岭超市行政处罚决定书
(莒南)食药监食罚〔2018〕230号
当事人:莒南县洙边供销合作社胡家岭超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MA3CAYFE03
食品经营许可证号:JY13713270006579
负责人:刘景刚
违法事实:经调查,当事人经营的白菜经山东省新世纪检测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检验,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规定,判定为不合格。
相关证据: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检验报告书、检验结果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送达回执等。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本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元;
2、罚款人民币5000元。
共计罚没款5003元(大写:伍仟零叁元整)。
莒南县亿润百货超市(林良彬)行政处罚决定书
(莒南)食药监食罚〔2018〕227号
当事人:莒南县亿润百货超市(林良彬)
地址:莒南县涝坡镇大涝坡村
营业执照(社会信用代码):371327600474573
负责人:林良彬
违法事实:经调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满口香、油焖黄瓜。
相关证据: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回执等。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本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8元;
2、罚款7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7048元(大写:柒仟零肆拾捌元整)。
莒南县兴盛副食超市(卢友利)行政处罚决定书
(莒南)食药监食罚〔2018〕226号
当事人:莒南县兴盛副食超市(卢友利)
地址:莒南县涝坡镇大涝坡村
营业执照(社会信用代码):371327600076030
负责人:卢友利
违法事实:经调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苏式月饼、鱼露咸菜。
相关证据: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回执等。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本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2.7元;
2、罚款1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0052.7元(大写:壹万零伍拾贰元柒角整)。
莒南县盛海超市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莒南)食药监食罚〔2018〕JC225号
当事人:莒南县盛海超市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059030979B
负责人:赵春兰
违法事实:经调查,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
相关证据: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调查笔录、检验报告、陈述申辩笔录、送达回执等。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令)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令)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2.8元;
2、罚款人民币5000元;
共计罚没款5012.8元(大写:伍仟零壹拾贰元捌角整)。
莒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