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就是不拿钱,你们能拿我怎么样?”在临沭法院执行现场一名被执行人态度嚣张,言语蛮横。到底是什么人,有什么理由,面对法院的强制执行,如此理直气壮?
男子辱骂执行干警 被拘留15日并罚款
高某系临沭法院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被执行人,2018年2月,高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李某借款25000元,经法院依法审理判决后仍不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又对法院下达的财产报告令、执行干警的电话约谈等充耳不闻,执行干警将其列入限制高消费、失信黑名单并依法对其采取拘传措施。
当执行人员来到高某家中时,其妻子和年幼的孩子也在家中,执行人员出示了执法证件和拘传手续。
为避免对其家人特别是孩子造成影响,执行干警要求被执行人高某到室外谈话,但高某态度蛮横不予配合,并开始不停谩骂执行干警。
执行干警对高某进行了两次警告,并告知全程录音录像,但高某不管不顾,态度仍然十分嚣张。
最终,执行干警对高某实施司法拘留。
拘留后,高某不思悔改,态度蛮横,鉴于高某拒不履行法律义务,且对执行人员有辱骂等行为,性质恶劣,影响较坏,法院依法对其做出了罚款2万元、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
在拘留所,高某接受了法治教育和谈话训诫,同时高某的妻子主动来到法院,前往拘留所配合执行干警对高某进行了劝说。最终,高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将所欠款项全部还清,并写下悔过书,向当天参与执行的干警当面道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