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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这两家卫生院被曝光!

2021-03-05 20:28  来源: 临沂消费网 微莒南

案例一

3月4日,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一起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行政处罚案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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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市监处字〔2020〕2-1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莒南县团林镇卫生院2020年12月4日BS-420生化分析仪内正在使用的淀粉酶测定试剂、白蛋白测定试剂,冷藏箱内存放的总蛋白测定试剂均已超过有效期,上述三种试剂属于二类医疗器械,自2020年10月28日至12月4日使用过期医疗器械货值金额347.86元,过期未使用货值金额231.80元,涉案货值金额共计579.66元。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的规定,给予没收过期医疗器械(详见物品清单:淀粉酶测定试剂10ml,白蛋白测定试剂190ml,总蛋白测定试剂100ml)并处罚款2.9万元;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案例二

3月4日,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一起使用过期医疗器械行政处罚案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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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市监处字〔2020〕2-1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莒南县坪上镇中心卫生院2020年12月4日AU680生化分析仪内正在使用的甘胆酸测定试剂、唾液酸测定试剂、胱抑素C测定试剂均已超过有效期,上述三种试剂属于二类医疗器械,自2020年9月16日至12月4日使用过期医疗器械货值金额5163.84元,过期未使用货值金额1170元,涉案货值金额共计6333.84元。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的规定,给予没收过期医疗器械(详见物品清单:甘胆酸15ml、唾液酸20ml、胱抑素15ml)并处罚款2.9万元;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